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
——三论实质证据观
裴苍龄
【摘要】事实是一切学科的对象。事实不是陈述、命题、描述和断定。事实是指客观外界存在或不存在、发生或未发生的全部情况和过程。事实可分为如下类型:一、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二、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三、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四、历史事实和当前事实。事实有四大功能,即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事实有两重属性:一为客观性;二为关联性。证据也有两重属性。证据的客观性指的还是事实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指的也还是事实的关联性。可见,事实就是证据。事实有四大功能,证据自然也有四大功能。证据不限于司法工作需要,全人类都需要。因此,要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
【关键词】存在;意识;事实;证据;根据;标准
【全文】
一、什么是事实
事实是一切学科的对象。数学家研究数字中的事实,物理学家研究物理中的事实,法学家研究涉及法律关系的事实,经济学家研究涉及经济关系的事实,历史学家研究历史上发生过的事实,哲学家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最一般的事实。可以说,任何一门学科都在研究事实。因为,不研究事实,人类将不能前进一步。然而,事实是什么?却是一个迄今仍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
苏联著名哲学家柯普宁认为,“事实”一词包含三层涵义:第一,现象、事物和事件本身被称之为事实;第二,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也被认为是事实;第三,事实也指我们想用它们来论证或反驳某种东西的不容置疑的理论原理。{1}204这里第一层涵义中的“现象、事物和事件”都属于存在范畴,第二层涵义中的“感觉和知觉”也都属于意识范畴,第三层涵义中“不容置疑的理论原理”本质上也属于意识范畴。这就是说,柯普宁理解的事实既指存在,又指意识。柯普宁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我国就有这种观点。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事实“有时是指客观存在的现象、过程和规律,有时又指人们对这些现象、过程和规律进行认识得到的映象”。{2}269-270所谓“客观存在的现象、过程和规律”,就属于存在范畴;“人们对这些现象、过程和规律进行认识得到的映象”,就属于意识范畴。可见,这一观点也是把存在和意识都看成了事实。可以肯定,把存在和意识都看成事实是讲不通的。意识和存在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意识反映存在,但不等于存在,它们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个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它们分属于本质全然不同的两个世界: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就是主观世界,物质世界就是客观世界。怎么能把本质全然不同的两个世界都视为事实呢?柯普宁提出的“事实三义”中的第二层涵义,在我国影响更大。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事实就是一个陈述或命题。”{3}或曰:“事实通常是指人们对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物、现象和过程的真实描述。”{4}44或曰:“事实乃是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的一种断定或陈述。” {5}65这里的“陈述、命题、描述和断定”,同柯普宁提出的“事实三义”中第二层涵义所讲的“感觉和知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都是人的意识。这就更讲不通了。通常说,事实客观存在,就是指“陈述、命题、描述、断定”客观存在吗?通常说,事实不断发生,就是指“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不断发生吗?我国法律规定,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以“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为根据吗?显然都不是。因为,“陈述、命题、描述、断定”只是事实的反映,并不是事实本身。给事实下定义,应当触及事实本身,不能只触及事实的反映。须知,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可能被人作出反映,因而,都有可能构成“陈述、命题、描述、断定”。按照上述逻辑,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不都成了“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了吗?哲学中就有这样的错误观点:“我的认识就是世界。”这里的“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体现的也是人的认识。应当明确,人的认识不是世界。同样,人的认识也不是事实。可见,把“陈述、命题、描述、断定”视为事实,同哲学中“我的认识就是世界”的观点如出一辙。
柯普宁提出的“事实三义”中的第二层涵义把体现人的意识的“感觉和知觉”视为事实,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我国一些学者还对这一观点情有独钟,他们说:“柯普宁的第二种用法即把‘事实’用于我们关于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这显然是适当的,”因为,“事实必须是人的感觉、知觉的成果。一个事物及其情况,如果不经过人们的感觉、知觉,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它没进人人的认识领域,没有为主体所接受,主体是谈不上知觉到什么事实的”。{5}2。这一论述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偷换概念。论述中,前面讲的是“事实”,后面蜕变成“主体知觉到事实”。“事实”和“主体知觉到事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诚然,没有为主体所接受,主体当然“谈不上知觉到什么事实的”。然而,作为事实就不同了。事实存在或发生在客观外界,主体知觉还是不知觉,只对主体有影响,对于事实毫无影响:主体知觉,它是事实,主体不知觉,它还是事实。
偷换概念这样的重大问题,在前面的观点中也存在。比如:“事实就是一个陈述或命题,不管是可观察的,还是不可观察的,如果在经验上已证明为真,那么这个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就是一个事实。”{3}这一论述中,前面讲的是“陈述或命题”,后面蜕变为“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这里的“陈述或命题”和“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也是不能划等号的。
上述论证中,有两项重要内容:一项是“事物及其情况”;另一项是“人们的感觉、知觉”。这两项内容的关系就是哲学中所讲的存在和意识的关系。存在和意识,谁决定谁?是意识决定存在,还是存在决定意识?当然是存在决定意识。然而,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却认为,“事实是人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其情况的一种判断,是关于事物(及其情况)的一种经验知识,亦即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5}4。这就是说,“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是事实,而“客观事物本身”并不是事实。这样理解事实,存在更大的问题,这就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属于意识范畴,而“客观事物”属于存在范畴。属于存在范畴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属于意识范畴的“判断的内容”怎么能成为事实呢?这里的“判断”,无非是“客观事物”(及其情况)的反映。“客观事物”(及其情况)是事实,“判断”才能反映出事实,这就叫存在决定意识。“客观事物”(及其情况)不是事实,“判断”却能成为事实,这不成了意识决定存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