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建立后,中华文化遭遇空前破坏。因而,为恢弘中华正统,去除胡风夷气,《大明律》一改《唐律疏议》之做法,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确立了中华法在解决“化外人相犯”中的主导地位。以今人法律观点视之,此规定确立了中华法属地管辖力。清袭明制,在《大清会典事例》亦规定,“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如是观之,允许居澳葡人依其法律实施自治,岂不与《大明律》、《大清会典事例》等被奉为至高无上之国法相违背?明人张楷在《大明律集解附例·名例律》中,对“化外人”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化外人即外夷来降之人,及收捕夷寇,散处各地方者”。换言之,化外人包含三类人,其一为归化之人,其二为侵犯中华安宁而被擒获之人,其三为散处中华危及社会秩序之人。反观之,若为中华之友人,至少不危及中华安全、社会秩序之友善之人,其法律、风俗习惯、价值理念值得尊重,因而其同类相犯者,可不依中华法,而遵其“本俗法”。
如此,我们便可明了,允许居澳葡人依葡式法律实施自治,而不强制其适用中华法,本身就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前提下,即明清政府并未将远来之葡人视为中华良好秩序之破坏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这种文明秩序有益的补充,因而,对其就应宽恕待之,包容其既有的风俗习惯与行事准则。毫无疑问,只有那些有着丰富礼仪教化的民族,才可能塑造出如此宽怀的法律文化。
(二)怀柔远人
史料文献中,明清政府官员下达给葡人的官文多现“柔远”二字,比如清康熙朝工部尚书杜臻巡视澳门时,曾提及“本朝弘柔远人之德,谓国家富有四海,何较太仓一粟,特与蠲免,夷亦感慕”。{16}卷2。这绝不是什么外交辞令,它构成了明清政府处理葡人事务的主要原则。
孔子为鲁哀公讲解修身治国之道时曾说道:“柔远人则四方归之,怀诸侯则天下畏之。”对未开化之蛮夷,经由优待、绥靖之方法,比如赐予、和亲、通商、教化,使四方归附,最终实现“礼”的秩序。这实际上是从儒家仁爱思想中对友人之爱所延伸出来的一种外交观,并长久地影响了明清政府的外交政策。
秉承此思想,明清政府在商贸、司法及宗教各方面均给予葡人优待。商贸方面,对在澳登记之商船减免1/3关税;司法方面,给予澳门议事会自治权;宗教方面,允许居澳葡人自由信教。有时候,明清政府给予葡人之条件甚或优于中国商民,比如康熙时期清廷与罗马教廷之间发生“礼仪之争”时,清朝采取禁止本国海商前往南洋贸易的措施,却仍是本着“怀柔远人”的方针,仍允许澳门葡人出海贸易。
在明清统治者看来,此等优待,必能使葡人友善中华,而不至破坏粤海业已形成之良好之社会秩序。同时,秩序维持之余,亦可彰显中华文化之春秋大义,以使其在内心深处真正感怀、认同中华文化道德,从而实现四方归附、共惠中国。
因而,明清政府澳门之治,虽在表面上表现为一种文化防御之策,但在深层里蕴含着同化之意。其实,这也正是中华文化屹立千年、独傲世界的根本原因。文化从来就不是凭借武功得以永生,只有那些富含仁爱、和平内涵的文化,才是不死的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