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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远人:中葡法文化初交汇

  

  历史上葡萄牙曾先后受到罗马人、西班牙人和法国人的侵略,英勇的卢济塔尼亚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抗争,最终都将殖民者驱赶出去。但是殖民者的法律及其所蕴含的思想—比如《拿破仑民法典》和自由主义思想—却最终在葡萄牙生根发芽,并切实地改变了当地人的思想和生活方式。葡萄牙法律史上一位著名的改革家—彭巴尔—为确立罗马法在葡萄牙的主体地位,还专门主持制定了所谓的《来自健全理性的法律》,排除了本土法学家学说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当然,这样做并非基于对殖民者之崇拜使然,而是殖民者所带来的法律契合了卢济塔尼亚人对法律安定力的要求。


  

  对安定力的追求,有的人求助于法律,而有的人却求助于一种超自然的被谓之“神”的东西。天主教在卢济塔尼亚人中有着绝对的支持率,因而,葡萄牙法文化—特别是婚姻家庭法—被深深地烙上了天主教文化的印迹。习惯婚—也就是天主教的教堂婚礼—在葡萄牙婚姻关系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并且具备与民事婚一样的法律效力;离婚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虽然现代民法将之置于婚姻权利的鲜明地位上;为确保亲子关系的纯洁度,人们至今默默遵守着长达300天待婚期[6]这种今人认为不可理喻的制度。


  

  (三)中葡法文化差异分析


  

  如果不是葡萄牙曾经在澳门有过、且影响至今的那段历史,中葡法文化之间的比较分析实在没有太大的意义。这是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截然不同的两个国度,差别所产生的陌生感是不言而喻的。借居澳门的半个世纪之前,葡萄牙人甚至还不知中国位处何方、路途多远,{2}36即便当时他们已经身处离中国不太远的马六甲。陌生感在中葡民族之间产生了不信任感,并延伸到法这种关于正义的永恒的事物中去。双方均试图适用己方关于法律的理解,去审视、甚至判断对方行为的对错、得失。而这个问题至今仍困扰着澳门法律界,关于此所引发的法律“葡国化”、“本土化”抑或“国际化”之争论此起彼伏。正本清源,我们有必要认真厘清中葡之间关于法律认识之差异,有学者称,这便是法文化之差异。


  

  第一,中华文化坚信良好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说来是建立在遵守那些被一个社会所广泛接受的、正确的、由“礼”构成的生活准则基础上的;葡萄牙文化则坚信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个人私权,特别是所有权保护基础上的,而这样的保护,往往经由法的国家强制性予以保障。


  

  第二,中华文化更多地认为法律至少是无用的,就一般而言却是有害的。譬如春秋时期成书的《周礼》就提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只适用于无法道德自律的“小人”,对于高尚的人来说,道德自律已然足够,法之适用反致业已形成的良好秩序遭受破坏;而形塑于罗马法的葡萄牙法文化则将法律认为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长出来,从而否定了情感、伦理等非理性因素在社会秩序维持方面的主导作用。


  

  第三,中华文化认为争议应该在诉讼活动之外经由协商或者当事人相互宽恕加以解决。因为这种自愿的、通过协议解决争议的方法远比官方的、令人感到疏远的、代价昂贵和缓慢的判决更容易被人所接受,虽然后者能武断地判断某一方的对错,却不能使所有当事人达成长久的共识;葡萄牙人却乐于将争议交由诉讼活动解决,甚至参与与自身无涉的诉讼活动也是一件快乐、无比荣耀的事情,比如获委任为议事会裁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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