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远人:中葡法文化初交汇
汪清阳
【摘要】自然境遇不同,所衍生的法文化亦不相同。中华法文化坚信良好的秩序应由“礼”加以维持,葡萄牙法文化则崇尚私权保护以构建稳定的秩序。差异巨大的两种法文化,在16世纪中期初汇于“华夷交涉”的澳门,却未产生激烈的冲突,更未融合成一种崭新的文化。其直接原因是明清政府“建城、设官、自治”的治澳之策确实起到文化隔离、防御之效果,而深层次原因是具丰富“仁爱”底蕴的中华法文化以其宽广之胸怀包容着葡人的风俗习惯与行事准则。
【关键词】法文化;怀柔远人;仁爱
【全文】
一、引言
人们多以“中西合璧”或者“东西文化交汇”来修饰澳门,由此彰显澳门所具有的包容的性格。这种性格,在落魄的葡萄牙诗人庇山耶[1]的诗歌中得到充分的表达[2]。
在诗人的笔下,来自利比里亚的宗教文化与华人风俗习惯融合一起形成了与欧洲截然不同的文化特质。这种文化特质,或中或西,或古或今,虽多元却也能共生而相得益彰。我们由此可以认为,澳门这座微型城市,具有接纳多元文化的勇气和果敢,而这种勇气和果敢,正是全球一体化进程中所必需的一种品质。基于这样的品质,澳门当仁不让地成为世界文化交流的一个微观缩影。
多元文化对澳门法治提出很高的要求。首先需要法律的制定者对诸种文化有着充分的认识,因为只有认识,才能尊重,只有尊重,才能协调诸种文化之间的关系;其次,诸种文化须形而上其共通法则,否则便会有所偏颇,失之端倪。
由此可窥澳门法治之难。如若侧重当中一种文化,则另一文化难以融入法治视野,从而游离于成文法之外;如若两者同时偏重,则产生何为主体的问题,主体解决不当,则各文化之间将会相互排斥,从而使成文法成为多元社会之陪衬物。
因而,探究澳门诸文化之真正意蕴及关联关系,便是有作为之法治的先决条件。而诸文化当中,最为核心的当属以“礼”为代表的中华法文化和颇具拉丁风格的葡萄牙法文化。
通常将一个族群用以区分善与恶和正确与错误的深刻情感谓之法文化。法律制度与规范要获得其全部意义,就应对本族群的文化有着坚定而持久的信仰,就应该对本族群奉之为永恒的、力图加以维护的价值观进行深刻理解并将之构造成鲜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过程,并不能满足于对文化的纯粹性的、肤浅的认识,而应致力于解读其各层次所蕴含的意义。
就那些内涵丰富寓意深刻的文化来说,比如葡萄牙文化,这样的深入解读对一个局外人而言是极其困难的。资料之欠缺便是一个客观的理由,且这为数不多的资料里,多局限于表层方面的轻描淡写。法律被孤立于文化和社会背景之外,由此所获得的感官及视野是贫乏的。
即使是作为自己民族文化的中华法文化,这样的深入解读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历史上的两次运动使我们对自己传统文化感到陌生。一次是提倡“德先生和赛先生”的新文化运动,它使国人对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产生怀疑,而另一次则是以“打倒孔家店”为口号的文化大革命,它将儒家思想视为人民革命的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