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田土、房屋纷争。“建城”之制下,葡人不得随意加建房屋,“将西洋夷人现有房屋若干、户口若干,逐一查明造册申报,已添房屋姑免拆毁,不许再行添造寸椽”。{14}卷28。这一政策客观上加剧澳门田土、房屋的紧张关系,加之澳门人口不断攀升,造成租赁需求火爆,租金不断上调。因而,来自葡萄牙业主与华人租户之间围绕着产权与租金所生之纠葛日渐增多。《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收录了当时40余起民事案件,其中半数以上为房屋租赁纠纷(其余的为借贷纠纷)。这类案子有两个共同特征,其一,原告多数为葡萄牙业主;其二,裁决者为明清政府地方官员。
就第一个特征而言,葡萄牙人动辄兴讼自与其私权保护意识有关;华人多为被动应诉,在其看来,纷争本属不义之事,何况诉及法庭公然外传?因而,华人于应诉中,或指责葡人之不仁不义,比如“万威吡喱诉杨亚旺案”中杨亚旺指责业主兴讼居心不良,企图“混禀背批,暗图加租”;或以人情事故辩驳其行为之正当性,从而希冀将诉讼活动导入礼的范畴,由礼加以规范。涉及华夷之纷争,明清政府地方官员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决权。这是一批有着良好儒家教养、且受到科考制度严格考验的特殊群体,他们将“礼”的维持视为己任,认为法律适用所带来之裁决只能短时维持稳定,却更容易引发更多的纷争。对于田土、房屋等涉及物质层面的“利”的关系之纷争,他们总是倾向于在诉讼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对争诉双方进行“礼”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而为其裁决披上情理、伦理等“义”的外衣,以符合儒家主流价值观念。所以其裁决则多数以“各守其业”、“毋庸更张”等以维持原有的社会秩序的结论出现。此情此景自然令葡萄牙人十分不满,所以在以后类似的争议中,他们选择有目的地规避明清政府之管辖,“外国人同外国人之间的商务纠纷,一向不告诉中国人,而这点也正符合于中国人的办法,即通过行会或用调解方式来解决民事诉讼案件—却从不向法庭控诉”。{15}109中葡两种法文化,有时候就像两条并行线,无论距离有多近,却永远也不会连结在一起。
四、怀柔远人,惠此中国
前所述及,明清政府“建城”、“设官”、“自治”之治,为文化防御之策。就战争角度而言,防御多指因敌强我弱,为消灭敌人、保存自我的一种手段。明清时期之中国,当真这般弱小?远在千里之外的葡萄牙王国,当真那么强大?我们有必要还原历史真相。
借居澳门之前,葡萄牙人在南中国海吃尽败局,先有屯门之役,后有西草湾之战,接连的失败使他们认识到中国的强大,为获取贸易利益,他们以晾晒货物为借口,经由行贿的手段才得以借居澳门。有必要提醒的是,这是葡萄牙历史上最强大的时期。经过大航海的短暂辉煌,葡萄牙国运逐渐衰退,国力日显薄弱,前有西班牙、后有法国,对其实施过殖民统治。所以,明清政府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驱逐葡萄牙人于国门之外,同时也有能力将借居于澳门的葡萄牙人及其文化融化于中国文化之内。为何独采取文化防御之策?为厘清此问题,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中华法文化中“化外人”之治所蕴含之原理。
(一)化外人之治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针对异族文化,《唐律疏议》并非简单地直接抵触,而是采取包容之态度。此态度,令后世人赞赏不已,亦由此感怀唐时中华文化之强大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