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文化初交汇
文化差异有时候往往会引发激烈冲突,甚至诉诸战争予以解决,比如天主教与伊斯兰教的文化、圣土冲突,就使整个欧洲陷入了“十字军东征”的长达几个世纪的“黑暗”时期。中葡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是否也在葡萄牙人借居澳门之初,碰撞出激烈的火花、甚至激荡出一种崭新的文化呢?
答案是否定的。“澳门四百多年的立法和司法演进存在明显的双轨特征,即华人社会一条线,葡人社会一条线。二者虽偶相汇合,但基本保持平行。” {3}65于明清政府而言,澳门为皇帝有条件赐给外国蛮人使用的另类“蕃坊”,对葡萄牙人适用特殊规则调整,即建立自治组织依据其自身风俗习惯及法律来管理内部事务,这一特殊规则构成了早期澳门“华洋共处、分而治之”的历史事实,构建了中葡法文化初交汇的基本场景。
(一)分而治之
明清政府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将葡萄牙人驱逐出澳门,这一点毋庸置疑。事实上,许多官员亦认同此观点,并提出许多具体的驱逐方案,最直接的莫过于俞大猷的用兵驱逐方案,“今与之大做一场,以造广人之福”。{4}卷15 然而,即使是在倭寇盛行、战争频发的海禁、迁海时期,明清政府也没有这么做,而是采取了“建城设官而县治之”{5}卷3的策略,对澳门直接行使主权,并赋予葡萄牙人一定的“自治权”,准许其建立自治组织管理其内部事务。
1.建城。就建城而言,明清政府首先扼澳门与香山县咽喉之地设置关闸,以“驭夷”于关闸之内。关闸初期隔5天开放一次,以为中葡商民交易。葡人虽可居住关闸之内,但擅自兴作是被禁止的,“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坏烂,准照旧式修葺。此后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兴一土一木,定行拆毁焚烧,仍加重罪”[7]。同关闸牌匾所著“畏威怀德”四字一样,明清政府“建城”之目的在于使葡人畏惧其声威,从而感怀其德惠。当然,葡萄牙人并未、也不可能感怀明清政府“建城”之举,更多的时候,他们感觉到的是不便,只是碍于实力上的差异,而不得不服从于明清政府的管制。有时候,文化隔绝只须一堵围墙。“建城”举措下,中华文化在关闸之外,葡萄牙文化在关闸之内。这是一种半封闭式的文化自我保护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稳定而有序的中华文化免受蛮夷侵扰,从而影响粤海安宁。“建城”举措下,华夷交涉被固定在日常贸易、租务等行为方面,在统治者看来,贸易、租务属可控的行为范畴,并未触及一个社会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我们称之为法的文化的东西。
2.设官。明清政府制澳官员依其职责分为两类,一类监管商贸海关事宜,此类官员一般驻扎澳门;另一类则为主管一般民政与司法事务,也就是香山知县。至清朝,朝廷以澳门人口日众,华夷难处,遂于香山知县之下分设县丞,专责察理澳门民夷事务。至于民政司法方面,明清政府移用保甲制度治理澳门。澳门开埠之初,明政府即在澳门城内推行保甲制度,“近者,督抚萧陈继至,始将诸夷议立保甲,听海防同知与市舶提举约束”。{6}卷,69。清时,林则徐亦曾多次重申保甲制度应严格适用,“……仿照编查保甲之法,将通澳华民,一体户编查”。{7}卷6。保甲制度以十户为一排,十排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由此而设立保长,负责辖区内的事务。保甲制度是传统中国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对人口流动少、结构稳定的人群较为合适,而对流动性强、结构复杂的葡萄牙人来说,却难以适用,这引发其诸多不满。但是,这一制度并没有因为葡萄牙人的不满而撤销,直至亚玛留出任澳门总督之前,明清政府在澳门区域内,“不论是对葡人还是华人,一体使用保甲管理制度,却是不争的事实”[8]。保长在处理黑奴偷窃、协调华夷冲突、确认房屋四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一些争议经保长之协调,最终并未走向司法诉讼,从这个角度看,保甲制度过滤掉部分因争议所可能引发的中葡法文化冲突。当然,因为与葡萄牙人的“私权自治”的法文化理念相冲突,保甲制度往往受到葡萄牙人的抵制,故执行之效果难以与中国其他地区相比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