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治。1583年,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仿照欧洲中世纪城邦自治模式,选举产生两名普通法官、三名市政官和一名理事官,组成议事会实施内部自治。对葡萄牙人而言,在一个陌生的国度内实施内部自治,这既是一种利益自保,又是一种文化自保。
对明清政府而言,葡萄牙人自治其实也是一种文化自保,所不同的是,前者所保护的是利比里亚文化,而后者则是中华礼教文化。给予葡萄牙人自治,经由怀柔手段体现对葡萄牙法律及风俗习惯之尊重,一方面可以尽量减少本国民众在华夷交涉中受葡国文化影响之可能,而另一方面则可直接管制自治首领从而实现对葡萄牙人的限制。由此观之,认可葡萄牙人的议事会自治,反倒是一种法文化自保的手段。为此,议事会成立的第二年,明政府便将议事会理事官视同唐代的蕃长,封其为“督理蚝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授其不入流的“二品”官衔,{8}14-15行使自行管理居澳葡人之权责及若干管理澳门中国商民之权力。但是,自治并不表示葡萄牙人拥有“治外法权”,若碰上葡人内部但危及澳门整体安定之纷争,明清官员便会适时地行使最终司法处分权。由今人法律观视之,给予葡萄牙人自治,只不过是明清政府在司法领域部分管辖权的让渡。
(二)偶相汇合
“建城”、“设官”、“自治”三种治澳政策,隔离人员往来于一墙之外,限制文化交流于体制之外,这是怎样的一种文化防御!于法文化而言,其结局对双方是一致的,即葡萄牙人信服自己的法律、风俗与法庭,而华人则信服自己的礼仪、乡俗及县令。不过,我们也不能据此认为,中葡文化“老死不相往来”,彼此没有发生任何联系。
1.天主教中国化及中国教徒葡萄牙化。按葡萄牙学者瓦雷的说法,葡萄牙人之所以居留澳门,与实现天主教东方保教权是分不开的。早期借居蚝镜澳之葡人,多数为耶稣会士,{9}他们将在澳传教视为己任。明清政府虽对葡萄牙人自行奉教不予禁绝,但却不许其引诱华人人教,并为此多次颁布严厉禁令,比如印光任在其《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中就规定,“其从前潜入夷教民人,并窜匿在澳者,勒限一年,准其首报回籍”。{10}上卷官守篇
由于明清政府禁令加之华人对天主教所具有的陌生感,早期耶稣会士的传教活动开展得不是很顺利。耶稣会士开始反思传统的传教方法—“凡欲进教保守者,须葡萄牙化,学习葡国语言,取葡国姓名,度葡国生活”{11}169—的恰当性,他们开始积极学习中文,了解中国习俗,使传教事业趋于“中国化”。在利玛窦、罗明坚等坚持传教“中国化”的耶稣会士的努力下,澳门天主教开始盛行,许多华人—包括商贩、雇工、通事—冒死潜入澳门受礼入教。至十七世纪末,澳门人口约为20500人,天主教徒总数为19500人,这其中,华人天主教徒竟然多达18500人。{12}10
久而久之,部分华人教徒渐被夷化,或更名、变服人教,或娶葡女为妻而长子孙,或借资本营贸易,或为葡人工匠,或为兵役,又或往来居住于葡人之家,以葡式生活为炫耀之资。
他们果真弃华人文化而独尊天主教?其实不然。早期华人对天主教之信奉,主要原因不外乎如下:其一,葡萄牙传教士在宣讲宗教教义之时,同时亦对其施以小恩小惠,如物质上之诱惑,或疾病上之治疗;其二,为使其在商业竞争处于有利地位,改变信仰以为商业活动之敲门砖。或者说,其对天主教之信奉,主要还是因为经济原因,具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这也是至今闽粤一带将教徒人教谓之“吃教”或“吃洋教”的原因。华人人教并不意味着其在根本上动摇了对中华文化的信仰,对此龙思泰有一段经典的评价:“有若干中国人已信天主教。似乎主要是为了方便,而不是为了信仰。”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