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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远人:中葡法文化初交汇

  

  作为规则和方法的“礼”,经由习惯、典礼、仪式的方式,不仅为先祖、亦为今人之日常生活—无论出行、嫁娶、动土、开业、交易、抑或开光—提供了周详的细节。一旦社会生活有了礼的规范,那么人们就可以在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家庭、朋友和整个国家—占有他们自己的位置,也就有了安宁和谐。


  

  于“礼”之基础上,儒家形而上地抽象出两种思想,一种是基于已然良好社会秩序下的“中庸”思想,另一种则是基于个人道德自律下的“仁爱”思想。


  

  “中庸”与平衡的概念相关,这无论从中国还是从欧洲思想体系来看都是如此。保持“中庸”,意味着避免走极端,意味着追寻平衡,意味着寻求共识,意味着拒绝虚伪抑或哗众取宠的不切实际的举措,“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4]在中庸之道下,秩序是万事之端,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所拥有的权利亦不能超越秩序赋予的权利。因而,在由礼加以保障的自然状态下,没有个人权利或者自然概念的位置。


  

  社会和谐不仅取决于宏观秩序的维系,在微观层面,还要求对他人有仁爱之心,即所谓“仁者,人也”。于字面而言,“仁”即二人亲密结合一起,亦即“仁爱”为人际交往中对个人修养的道德自律。于此自律前提下,仁爱根据交往对象而衍生出不同的规范要求,爱至亲为孝悌,爱友人为忠恕。“仁爱”这一内生性的规范,勿须假以外力干预。唯有对那些无仁无德之人,才能对之施以谓之为法的强制性规范,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补充手段。在任何情况下,法以及与其共生的强制手段,尽管是正当的,都只能是一种日渐衰退的、不足够的、不太有效、不被提倡的规范手段,都只能是为仁爱所驭使的补充措施。于此下,“无讼”、“息讼”、“耻讼”之法律观,得以应运而生。


  

  (二)葡萄牙法文化概要


  

  若非700多年前的几次航海探险,葡萄牙至今依然在不足10万平方公里的、且多数为丘陵和峭壁的贫瘠土地上苦苦挣扎。由自然境遇观之,葡萄牙人是不幸的,至少他们不能融合其自我于自然之中以与自然共相游乐。因而,自然之制服,境遇之改造,便为几代葡萄牙人努力之所向。


  

  自然之制服,须置自身于自然之对立面。于东方哲学思想—特别是中华天道观看来,这无异痴人梦话!因而,赋予人果敢、个性以及冒险的精神,便为征服自然之首要条件。葡萄牙人的确具备这样的精神。15世纪之初,葡萄牙人在国王的第三个儿子—恩里克王子带领下,根据一本错误百出的著作—《地理学指南》,启动了征服大海的冒险行程。这一冒险行程,使葡萄牙摆脱了贫穷和落后的境遇。


  

  冒险精神所获得的胜利果实,坚定了葡萄牙人关于个人观念及私权观念—特别是所有权—的信仰。而在此之前,罗马人长达几个世纪的统治,早已使葡萄牙人对“私权”这种源自于罗马法文化的概念耳濡目染。在罗马法文化中,“各得其所”所衍生的私权保护,正契合了对冒险活动所带来的成果肯定之需,因而天然地受到航海家们的好感。


  

  千万不要因葡萄牙人所具备之冒险精神,从而认定他们厌恶祥和而稳定的生活方式。事实上,相对于其他民族,葡萄牙人对安定性和确定性有着更深刻的追求。虽在字面意义而言,冒险与安定是一组反义词,但有时二者却也能良好地结合起来。其实这很容易理解。在自然境遇上的不安定性促使卢济塔尼亚人[5]本能地崇尚冒险,而冒险之终极目标在于追求一种安定的、确定的生活模式。法律的安定力,即法律规定某些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的这一特征,正契合了卢济塔尼亚人追求一种稳定的、确定的、持久的、可预见的生活方式的要求,因而受到广泛的认可,并升华成其日常生活行事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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