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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立法评估与制度重塑

  

  │分工│11,12条 │对不同层级的职责分工作出更为 │


  

  │ │ │详细的规定,以及实现和监督的具│


  

  │ │ │体标准。 │


  

  │ │ ├───────────────┤


  

  │ │ │Y │


  

  ├──┼──────┼───────────────┤


  

  │纠纷│无 │N │


  

  │解决│ │ │


  

  └──┴──────┴───────────────┘


  

  (三)法律解释学的价值判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一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法律,在要素量化评估法中,17个要素具备了12个要素,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部规定较为完善、比较有信服力的法律文本。但结合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可以发现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全程需要公众参与、需要充分体现公众意志的活动,其中哪些要素的缺失对于此部法律影响最大,哪些要素的缺失对于此部法律影响相对较小,以下将用四种方式表示:一是完整规定了社会调节机制的内容的,用S ( strong,强)表示;二是对社会调节机制有规定,但并不完善的,用M (middle,中)表示;三是仅是简单规定或提及社会调节机制的内容,需要详细补充的,用W (weak,弱)表示;四是完全没有规定社会调节机制内容的,用N表示。如下表二所示:


  

  表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素表现


  

  ┌────┬───────────┬───────┐


  

  │ │ │ │


  

  │ 要素 │ 相关法条 │ 简要评价│


  

  ├────┼───────────┼───────┤


  

  │立法目的│第1条 │Y/M │


  

  ├────┼───────────┼───────┤


  

  │管辖 │第3条 │Y/S │


  

  ├────┼───────────┼───────┤


  

  │责任 │无 │N │


  

  ├────┼───────────┼───────┤


  

  │具体目标│无 │N │


  

  ├────┼───────────┼───────┤


  

  │定义 │第2条 │Y/M │


  

  ├────┼───────────┼───────┤


  

  │注意义务│第10, 13, 14, 15, 17, │Y/S │


  

  │ │18,20条 │ │


  

  └────┴───────────┴───────┘


  

  ┌─────┬───────────┬────┐


  

  │要素 │相关法条 │简要评价│


  

  ├─────┼───────────┼────┤


  

  │职责分工 │第7,8,9,11,12条 │Y/M │


  

  ├─────┼───────────┼────┤


  

  │机构 │第23条 │Y/W │


  

  ├─────┼───────────┼────┤


  

  │政策 │第4条 │y/M │


  

  ├─────┼───────────┼────┤


  

  │教育 │无 │N │


  

  ├─────┼───────────┼────┤


  

  │考察和研究│第6条 │Y/M │


  

  ├─────┼───────────┼────┤


  

  │公众参与 │第5,11,21条 │Y/W │


  

  ├─────┼───────────┼────┤


  

  │社会规划 │第7条 │Y/W │


  

  ├─────┼───────────┼────┤


  

  │社会管理 │第16条 │Y/S │


  

  ├─────┼───────────┼────┤


  

  │资金机制 │无 │N │


  

  ├─────┼───────────┼────┤


  

  │实施 │第29, 30, 31、32, 33, │Y/S │


  

  │ │34,35条 │ │


  

  ├─────┼───────────┼────┤


  

  │纠纷解决 │无 │N │


  

  └─────┴───────────┴────┘


  

  (四)评估结论


  

  综合要素量化评估法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众参与。尽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11,2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作出了规定,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全程需要公众参与的活动,仅有这三个条文还远远不够。而且仔细考察这三个条文可以发现,条文极具原则性,没有任何具体的实施细节的规定,比如公众参与的内容、范围,参与的组织、原则,参与人的选定及权利、义务、回避,参与的主要程序,以及公众的意见是否被采纳,管理机构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等。


  

  2.教育。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单靠法律规则的制定就可以完成的,更需要公众的切身参与和公众意识的提高。而公众的切身参与和公众的意识提高,主要依赖于教育工作是否到位,如果没有相应的教育机制,公众无法提高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那么生态文明的社会机制建设就会沦为空谈。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完全空白,实践中的操作更是欠缺的。


  

  3.资金机制。资金机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对于生态文明社会机制的构建和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有效开展,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纵观《环境影响评价法》却没有关于资金机制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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