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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立法评估与制度重塑

  

  三、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立法[5]评估的对象选择:评价标准与评估对象


  

  (一)法律体系评价的选择标准


  

  1.核心标准之一: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联度


  

  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文件是法律体系评估的首要问题,法律文件的相关度是选择的前提。所以,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应该选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作为评估的样本。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法律框架,但考虑到与生态建设的关联度,有一些法律将不会被考虑在内,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联度不紧密,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法与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所以这些法律是首先被考量的对象。


  

  2.核心标准之二:与社会调节机制的关联度


  

  在确定法律文本的总的考量范围之后,就必须进一步考察哪些法律文本与社会调节机制紧密联系,这些法律文本是否有被评估的可能和必要性,这些法律文本评估后意义何在等。而在选择与社会调节机制紧密联系的法律文件时,也不能仅仅考虑社会调节机制一个因素,而应将政府调节、市场调节尽量的联系和串联起来,因为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于社会调节的有效实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法律体系评价的对象确定


  

  1.国家层面


  

  国家层面的法律文本主要包括三种:由全国人大及常务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中,前者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行政法规方面,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医疗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在部门规章方面,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调查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情况的通知》等。


  

  2.地方层面


  

  在地方层面,各省市自治区与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相对较少,大多散落于各种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中。如《上海市服务行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就是其中制定的较为详细的地方性规章。该办法规定了服务行业行政听证的使用范围、听证的组织、原则、主持人和记录人的选定及职权、义务、回避、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听证的主要程序,以及规定相关听证的文书由上海市环保局统一制作。


  

  四、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的单部法律评估: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


  

  (一)作为“评估典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在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生态文明法律文本时,应主要衡量以下几个问题:选择的法律文件是否是由权威机构制定的?此法律文件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此法律文件是否为该领域的有相当影响力的立法?在确定好以上需关注的问题后,本文将以《环境影响保护评价法》为样本进行分析。原因在于,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今世界各国为预防和减轻欲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而在该制度中,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符合权威性的特点。而且该法是环境领域的重要立法,且与社会调节机制紧密相关,所以选择该法作为评估的样本有较强的典型性。


  

  (二)量化评估[6]


  

  表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素量化评估


  

  ┌──┬──────┬───────────────┐


  

  │要素│对应法条 │简要评价 │


  

  ├──┼──────┼───────────────┤


  

  │制定│第1条 │认识到了预防对保护环境的重要 │


  

  │目的│ │性,把环境影响评价提高到了对经│


  

  │ │ │济、社会有重要作用的位置。但该│


  

  │ │ │法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定以及 │


  

  │ │ │原则性规定太多,以致不足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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