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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立法评估与制度重塑

  

  第三部门,是指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各种非国家和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的总称,这是相对于公共部门而提出的概念。{1}第三部门的兴起,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从政治层面来说,第三部门代表的是利益群体存在的草根性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念,使政府的部分权力过渡给第三部门以及弱化政府权力;{1}从经济层面来说,第三部门的兴起通常被认为是市场失灵及弥补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时不足的一种表现;从社会层面来说,第三部门的兴起源自人们自愿组织和自愿结社的传统,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第三部门的兴起.对于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它对于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产生的外部性,真正实现公共权力的让渡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并符合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本位的公民诉求。


  

  2.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


  

  参与式民主理论以公众参与作为理论建构的核心,认为国家和社会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政府在所有类型的公共决策过程中,必须让公民参与进来,并有能力影响那些关乎他们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2}6加之现今社会是一个多元的、兼容并包的开放型社会,公民不仅仅是参与所需的生产和生活,更应该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参与的范围不仅包括政治的公民参与,还包括非政治的公民参与。所以,公众参与原则不仅适用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同样也适用于生态文明。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是出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我国环境法之所以要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出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除了包括国家形态的民主外,也包括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因此,我们有必要构建参与型社会,其特质包括:政府有责任公开环境信息,并建立必要的程序保障公众获取有效的环境信息;提高NGO的地位,培养NGO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从而确保公众真正能参与到环保的各个环节;监督环境权力的行使,防止环境权力的异化。而要达成以上目的,就必须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不断地拓展公民参与的机会,保证政府的行动镶嵌着公众的智识,才能真正实现建设生态文明领域的民主。


  

  3.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


  

  科学发展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现实针对性,它立足于解决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问题和全球性问题,针对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着多方面的理论创新。它强调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从系统的角度、生态的角度和人本的角度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发展的本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其中的中心又是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所以,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理念,就必须体现作为社会主体—人的参与和发展。发展的核心是人而非其它,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2}所以说,科学发展观的落实需要人的全面参与,而人的全面参与也体现和表达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愿景。


  

  (二)要素确定的实践需求:社会参与的现实条件


  

  1.程序主义范式:自由主义法治与福利国家法治的互动


  

  自由主义法治范式是以形式理性为主导而建立起来的,它认为在建构起来的自由主义法治社会中,人们可以自由、理性地追求其人生目标,并最终实现社会正义。但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自由主义法治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真正的自由和正义,实际上掩盖了自由和正义的真正寓意。于是,福利国家法治范式出现了,它企图以实质的正义关怀来修正、改进过于形式化的自由主义法治范式,力图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社会公正和对弱者的保护。但是,福利国家法治范式的过度干预倾向,使人们的自由和正义的实现同样受到了威胁。{3}反思以上叙述的两种范式,其不足在于单纯的关注某一要点,而忽视了私人自主和公共关怀的互动和联通。所以,注重私人自主和公共关怀具有内在互动关系的,倡导平等对话和沟通的程序主义范式就成为新的主导。它用组织规范和程序规则来设计自我规制的社会系统,以实现规制的自主性和社会主体自我的反思。程序主义范式的出现,有利于公众分享政府决策权,促进治理多元主义,而由此形成的秩序必然带有公平正义、协商对话、交流互动的特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共识和超越冲突和分歧的认同。{4}109-110


  

  2.协同合作:团体社会之要义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规则,逐渐呈现出不同的取向。一方面,是人类社会政治游戏规则的选择过程,即公法的变迁过程,而公法的品格则表现为: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选举制、行政权力的不得滥用、代议制等等。另一方面,社群主义法制除了政治生活的规则外,又显现出团体社会规则的取向—由共同利益者或共同目标者组成诸多社团,这些社团构成了团体的世界,是谓团体社会。{3}而团体社会的根本要义在于协同合作。之所以说协同合作是团体社会的要义,主要源于以下几点:其一,团体社会是一个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表现,而协同合作正是该表现的核心;其二,协同合作可以有效地弥补公众参与不足、权力集中、利益失衡等政治和市民社会的缺陷;其三,为克服解除管制所带来的一些弊病,公众特别是社团以自我管制和协同合作之方式介入这些领域,有利于整合分散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不确定性,形成群体利益或公共利益。{4}其四,社团作为团体社会的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配合和协助,参与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创立,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的竞争缺陷,形成立法的院外力量,推动生态文明立法的发展。


  

  3.公民性品格:实现生态文明法治状态的关键


  

  现代民主法治仅仅有正义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是不够的,并不足以促进和支撑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和进步,而法治作为一种动态的良性运行机制,其中具有现代公民性品格的主体是民主法治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要素。而公民性品格并非可由政府的理论宣传和道德教育所能塑造,而是需要公民自身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所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状态,要特别注重培养和塑造公民切实参与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非政府组织中的公民参与。尽管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们却并未能建立真正的民主法治社会。而其中的主要缺漏就在于缺乏社会主体的良性互动—即公民的积极参与,而公民的积极参与对于法治的建构以及公民性品格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法治状态下的公民,是与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良性互动,积极参与其中的公民,而非靠外力的推动、政府的宣传所能完成的。因此,要实现生态文明法治机制必须重视培养公民性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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