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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立法评估与制度重塑

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立法评估与制度重塑


郑少华;齐萌


【摘要】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而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法律系统,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通过运用要素量化评估法,并辅之以法律解释学的价值判断,可以有效地发现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法律体系的问题和缺陷,进而提出完善该法律体系和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要素量化评估法
【全文】
  

  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调节机制,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日益高涨的环保浪潮和对环境恶化问题的深层次认识。而我国的环境问题也已经严重制约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为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问题。如何治理和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座大山,更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但是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人们习惯于把注意力投向政府和市场。政府作为资源的掌握者和分配者,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游戏的裁判者,自然应当担负起保护生态、治理环境的重任,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市场当然可以从另外一个渠道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所以,政府和市场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以及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它的广泛性和社会性)等原因,打破了民众传统思想中的由政府和市场包办环境问题的幻想,从而将公众推到了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前线。{1}而且从本质上讲,环境问题是个人追求自我利益的理性行为所造成的一种社会非理性的结果,每一个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都对环境的状况负有责任,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对环境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公众逐步成为环境治理的社会推动力和主导力量,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调节机制的建立,而建立生态文明的社会调节机制更是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但由于生态文明的社会调节法律体系过于庞杂,如何能有效、客观地检讨社会调节法律体系的现状和问题,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大难题。运用要素量化评估法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生态文明的社会调节法律机制进行评估,可以在发现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讨论的前提:方法论的视角转换与解释


  

  当前,受社会心理结构的影响,社会各界包括学者、官员、媒体抑或平民百姓均以自身的话语进行着交流和互动,逐渐形成了具有普适性的感性认知—我国存在环境状况恶化、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急需进行完善和改革。而得出上述结论的研究方法,多是采用法律的规范分析、环保的个案解读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环境法制和生态文明的进步。但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感性化、操作性差、主观性强等,可能无法对我国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全景式的扫描和判断。而本文所采用的要素量化评估和法律解释学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透视本土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的现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他方法的不足,给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一)要素量化评估法何以可能


  

  要素量化评估法是由澳大利亚资深环境法律专家伊恩·汉纳姆博士(Ian. D. Hannam)提出的。他从多年的水土资源管理实践中研究并总结出一套用于评价水土管理及环境领域的法律评估方法[1],即要素量化评估法。这一方法的核心是17个法律与制度要素[2],包括:制定目的、管辖、责任、目标目的、定义、注意义务、职责分工、机构、政策、教育、研究调查、公众参与、水土规划、水土管理、资金机制、实施、纠纷解决,并以这17个要素为标准来进行要素分析[3]。而在论及该方法的效用时,伊恩博士认为,首先,可以帮助立法者和决策者对于现有法律规则进行评估,决定其是否具有满足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能力;其次,有利于指导现有法律的改革,或者帮助立法者制定一部新的水土管理的环境法律。{2}14


  

  要素量化评估法本质上是根据法律文件的特质及现实条件,通过理论和实践双重维度来设计对特定法律文件的定量评估标准,通过定量评估的数据发现问题的根源所在,并相应地提出完善性的建议,因此,该方法是一种典型的实证研究方法。由于它作为一种可行的方法,囊括了一部环境法律文件所应该规定的基本内容,即这17个要素作为评价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合理且充分的[4]。


  

  当然,对法律文件的评价并不是单纯为了评价而评价,而是为了通过评价法律文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为法律的完善和修改做准备。而要素量化评估法的特色即在于此,通过选择需要量化的环境领域,进而选择该体系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文件,并运用17个法律和机构要素,对选择的典型法律文件进行分析,从而根据分析的结果得出需要改进的建议。


  

  (二)法律解释学何以必要


  

  要素量化评估法作为一种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带有缺乏价值判断的先天性缺陷。它主要是从形式上评价法律文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而没有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加以诠释,也就是说并不涉及对法的实施层面的考察。{1}而法律解释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要素量化评估法的缺憾。


  

  首先,法律解释学旨在阐明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法律解释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前提。法律解释学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真实意旨与实证效果的解释,弥补了要素量化方法中对法律价值判断的缺失。其次,法律解释是一个以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为主导的思维过程,其目的旨在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同时,法律解释学的运用范围相当广泛,可以运用到法治的每个角落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有鉴于此,考虑到要素评估法的局限性,未必能全景地展现某部法律或法律体系所呈现的社会调节机制的内容,所以有必要将法律解释学和要素评估法结合使用,从而更全面而又客观地分析和解读生态文明的社会调节法律机制。


  

  二、生态文明社会调节机制立法评估的要素确定:理论基础与实践需求


  

  (一)要素确定的理论基础:社会参与的本质建构


  

  1.社会本位:第三部门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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