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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

  

  草案所确立的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制度。本来,为防止公安机关任意将一个公民确定为“精神病人”,法院应当对被告人“暴力行为”的程度以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等问题,委托中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做出令人信服的鉴定意见,然后举行开庭审理,允许被告人、辩护律师与公诉方同时出席法庭审理,就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是否需要强制医疗的问题举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但是,草案只是要求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后进行“审理”,就连是否“开庭审理”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试想一下,在公安机关自行委托鉴定人出具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鉴定意见、法庭通过书面审理即做出强制医疗之决定的情况下,这种“强制医疗”权力会得到适当的行使吗?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如何才能得到维护呢?


  

  结论


  

  要构建一部较为完善的刑事程序法,立法部门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要考虑法律程序背后的价值理念问题,对于诸如“程序的正义性”、“程序的工具性”、“程序的经济性”[18]、“程序的和谐性”乃至“程序的诊疗性”[19]予以兼顾,并加以适当的协调。又如,要考虑诸多基本原则的贯彻问题,将诸如无罪推定、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有效辩护等基本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程序设计之中。再如,要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刑讯逼供、冤假错案、证人出庭作证、超期羁押等,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这些因素都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讨论。


  

  为避免重复过去的研究,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重新讨论。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立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于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做出适当的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任意的侵犯。为此,立法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刑事追诉权与司法裁判权、执行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与制衡问题,维护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诉权对裁判权的有效制约。刑事诉讼立法只有在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才能真正解决诸如刑讯逼供、冤假错案、超期羁押等实践难题。


  

  刑事追诉权的扩张势必带来国家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而公民权利的扩大也经常会衍生出权利受到任意侵犯问题。为解决程序性违法和诉讼侵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需要全面构建一种权利救济机制。为此,立法者需要考虑构建一种以宣告无效为核心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使得违法侦查、任意公诉和不公正的审判行为,都能受到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对于现行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立法者需要适当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对于逐渐得到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者也需要将更多的侦查违法行为纳入其适用对象之中。不仅如此,对于被追诉者提出的权利救济申请,刑事诉讼法还应设立专门的司法救济程序,使得这种程序合法性之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受理和裁决。


  

  为保证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的实施,立法者需要将那些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加以及时总结,并将其从部分地区的法制经验上升为普遍的法律规范。传统的“立法推进主义”的制度形成之路,由于存在种种缺陷和风险,应当受到适度的限制。近年来逐渐出现的“司法推进主义”的制度变革模式,则显示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为立法部门创制新制度提供了新的制度源泉。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对于那些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如刑事和解、少年司法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被害人司法救助等,应当进行最大限度的吸收和整合。


  

  作为一项国家立法活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依据宪法来展开。立法部门无论是创设新的制度,还是对已有的制度作出变革,都不能突破宪法所确立的体制和原则。其中,宪法所确立的司法权力配置以及公民权利保障条款,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构成了一种严格的外部限制。只有具备充分的宪法意识,将宪法奉为刑事诉讼立法的最高准则,才能避免立法沦为部门利益协调的工具,也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载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11年8月30日。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前沿问题》(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5页以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参见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以下。
参见孙长水:《沉默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以下。
参见让·文森等:《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以下。
参见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上述论文均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页。
参见陈瑞华:《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以下。
参见陈建明等:《论圆桌审判在少年刑事审判中的运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六期;金兰等:《基层法院实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调研报告》,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12期。
参见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和构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四期。
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以下。
参见李玉萍:《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载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首页,2011年8月30日。
前引,陈瑞华书,第20页以下。
前引,陈瑞华书,第33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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