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种损失计算方法各有其适宜的适用范围,但是赔偿协议利益、撤销交易和退还不法所得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合同法上的救济,所以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侵权赔偿中较少适用,而更多的是直接损失计算法。该观点认为,如果没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害人的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应当是合理的,故行为人应负因故意改变市场价格后的差额部分损失。
在直接损失计算法中的损失,应该包含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损失,如交易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和其他因行为人侵权而导致受害人资金的直接损失;二是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因价格反向走势引起的损失、由于价格不利而引起的实物交割所发生的费用。
在直接损失计算法中,有关佣金和费用的损失数额的计算较为简单明了,但是有关间接损失部分,即预期利润和实际亏损的计算则更为复杂,并且实际上也无法精确计算,而只能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人为地规定一个赔偿范围和标准。在理论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侵权赔偿的计算讨论得较少,而实践中该等案例的发生也不常见。但是,我们可借鉴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6-5规则项下的集团诉讼中,为确定股票真实价值和每股所受的损失,所采用的时间序列的股票价格线和价值线,通过两者的对比以计算损失的大小。美国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经常援用的价格线与价值线模型主要有两种:恒差法和价值不变法。前者假定在行为人的侵权期间,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同步,同幅波动;而后者则推定在侵权期间,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真实价值恒定不变。价值不变法较为简易,而且能够较好地保护部分投资者的利益,更多地为美国各级法院所青睐,在没有更为理想的方法可供使用前,价值不变法不失为一种可供借鉴的方法。
【作者简介】
巫文勇,单位为江西财经大学。
【注释】在美国,金融衍生品同时受期货法和
证券法的调整,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法律众多,但是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
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商品交易法》和《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中。
在香港,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主管法律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他同时承担对金融现货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职能。
转引自陈欣:《衍生金融交易国际监管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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