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存在客观过错。美国证券发行与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法院在追究内幕交易者法律责任的长期过程中,逐渐研究和总结了一系列的理论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客观性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一套理论。认为“过失行为是受行为人的意志支配和控制的。然而从归责意义上说,民事过失的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是出于疏忽或懈怠而使其对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未加注意,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负过失责任的根据”。[4]246
(三)金融衍生产品欺诈性交易行为
法律上,欺诈意指使他人陷于认识错误,并依此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欺诈性交易,即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如利率、汇率、股指、黄金、白银期货及期权、掉期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期货公司、投资银行或其他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经纪商或自营商,使用策略、阴谋或计谋欺骗其他人员的交易活动。
1.国外金融衍生产品欺诈性交易的立法。美国《期货交易法》第4章规定:“商品交易顾问及商品交易顾问的关联人,商品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利用邮递或其他手段或洲际贸易的方式作出下列行为者均属非法:(1)用诡计、阴谋或计谋欺诈客户、参与人或未来的客户和参与人;(2)从事欺诈、欺骗客户、参与人或未来客户和参与人的交易、业务或商业活动。”《美国期货管理委员会条例》1. 38规定:“ (1)所有期货买卖,或期权买卖,均应依据合同市场规则,公开地通过叫喊或其他相同的竞价和要约或其他竞争方式,在常规的交易所规定的时间里作出,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2)任何人在处理、执行、结算或执行未被竞争的交易头寸,包括转让、办公室交易、期货与现货交易,必须有明确标记或指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委员会禁止交易或允许交易的规定、条例和决定,而要约参加或自己参加或确认执行本法调整的诸如有下列性质的期权、特许权、赔偿、竞价、出价、延买、延卖、升水担保、赔水担保的商品交易。该种决定、规则和条例可以在发出通知或给予听证机会后作出,委员会可以对不同市场规定不同条款和条件。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商品交易员在商品市场内接受交易委托时,必须在与交易有关的商品市场提出与该交易有关的申请,否则不得以自己成为交易对方的形式成立交易。另外商品交易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劝诱顾客提出委托,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向顾客提供断定性判断,以至顾客产生一定可以盈利的误解;二是对客户承诺负担全部或部分损失,或向顾客保证能盈利,以此劝诱客户进行委托;三是在委托成交后,在发出的成交通知中,有虚假内容、公布虚假的商品市场行情、编写虚假商品市场行情文件。
《英国金融服务法》第4(1)及第200条规定:任何人为引诱他人,或疏忽引诱他人签订或邀约签订投资协议,执行或限制他人执行由投资而产生的权利,而制作、允诺或散布明知为误导、虚假或欺诈或恶意隐瞒事实真相的陈述;鲁莽制作或为恶意、允诺或散布误导、虚假、欺诈的陈述均为欺诈。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公布的《金融服务条例》5-249AZ规定:“(1)公司不得向私人客户进行推荐交易,不得在执行处分时为客户安排交易,如果该交易可以被视为频率太高;(2)公司不得向私人客户推荐在某固定产品中或在固定的产品间转换交易;不得在为私人客户执行处分时,影响这种转换交易。”同时在5-655N- 14指出,下列行为属非法:“(1)事先安排交易,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间事先约定交易,而这种交易又没有依据衍生市场的规则设立的价格机制进行竞争;(2)交易是根据事先约定的偿付损失的协议而进行;(3)定位交易,如为协助另一方隐瞒滥用行为而作出的交易;(4)连续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