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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被告的大陆法系话语

  

  在传统意义上,俄罗斯本属大陆法系,尽管前苏联对传统的俄罗斯法律体系与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使其基本上摆脱了大陆法系的属性,但是,在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法律制度又回归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因此,现行俄罗斯法律仍属大陆法系的范畴。从2001年11月22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以最为详尽而具体的方式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该条不但在一般意义上规定了“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有罪并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应被认为无罪”,而且还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理由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不能排除对被告人有罪的所有怀疑,均应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作出”。


  

  由无罪推定原则,必然派生出如下三条规则:(1)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不承担证明自身有罪或无罪的责任;(2)如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不足,不得做出有罪认定;(3)被告享有沉默权。而其中的第(2)条规则,即通常所谓的疑罪从无的原则,直接体现了程序意义上的有利被告的精神。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不等于被告实际上无罪,而只能说明被告既有有罪的可能性也有无罪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认定被告有罪,实际上是人为地放弃了被告有罪的可能性,而采纳了其无罪的可能性。因此,应该认为,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的法国、意大利与俄罗斯,在将无罪推定作为一条宪法或刑事诉讼的原则予以确认的同时,便从程序意义上贯彻了疑罪从无的有利被告的精神。


  

  同为大陆法系之典型代表的德国,尽管其宪法刑事诉讼法均未将无罪推定确定为一条刑事诉讼的原则,而且,在德国,始终存在一种主流观点,即无罪推定并非是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制约意义的原则,因为侦查程序及事实认定后之法律适用问题,不受无罪推定的规制,因此,在德国,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似不如其在法国与意大利一样显赫。但是,这并不妨碍德国对疑罪从无的有利被告原则的采纳。相反,德国学者普遍认为,“因为法院要在确信被告的罪责之后,才能形成一判决,此时任何一项对罪责要件的怀疑均必需阻碍该刑事判决”,因此,从证明责任应由控方承担的原则与《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关于“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它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的内心确信而决定”的规定,可以推演出罪疑从无的原则。相应地,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以至犯罪事实存疑时,不得认定被告有罪。[18]


  

  由上可见,大陆法系国家,要么是如法国、意大利与俄罗斯等国一样,在将无罪推定作为原则予以确认的同时,在疑罪从无的名下贯彻了有利被告的精神,要么是如德国一样,避开作为一般原则的无罪推定,[19]而直接将罪疑从无作为一条证据原则予以确认,从而使有利被告成为制约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的一个至为关键的理念。


  

  (二)一事不再理语境中的有利被告


  

  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古罗马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也承继了其所首倡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国1791年宪法第五章第九条明文规定,“凡经合法陪审团宣告为无罪的人,不得因同一事实而再受追诉或控告”,从而明确了一事不再理系一条宪法原则。为了突出该原则的重要性,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359条重申了该原则,直至1958年修改后的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368条仍规定:“任何在法律上无罪释放的人不得再因同一事实而重新被扣押或起诉,即使是以其他罪名系案”。因此,在法国,一事不再理同时也是一条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993年颁布的俄罗斯宪法在第5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从而也将一事不再理作为宪法原则予以确认。


  

  在意大利,尽管对于一事不再理未如法国一样予以宪法上的确认,但是,其刑事诉讼法469条规定,“在被告人被宣告开释或者被判刑并且有关判决或刑事处罚令成为不可撤销的之后,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被重新提起,法官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均应宣告开释判决或不追诉判决,在决定部分说明原因”。可见,一事不再理同样构成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一条原则。


  

  在德国,一事不再理原则见诸法律虽是二战后之事,但实际上,帝国法院早在1908年9月10日的判决中即认为,“对于同一应受刑罚的行为只能施以一次刑罚,籍此原则给予被告实质性保护的权利”。[20]1949年5月23日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行为,受到普通刑法多次之刑罚。”这里所称的多次,当指2次以上(包括2次)。由此,与法国一样,一事不再理在德国也被正式确认为一条宪法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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