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证据立法新走向

  

  与此类似,在规范职权行为的发展过程中,辩方的诉讼权利也得到了部分的混合。私权的混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方权利是相对独立的,只有在职权行为的辅助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积极的方面看,这有利于强化本身弱小的私权,但其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因其独立性较弱极易被公权所侵犯。二是通过提高控方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间接增强辩方的诉讼权利。如《两个证据规定》用”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20多处类似规定提高控方的责任,变相增加辩方的诉讼权利。另外,《两个证据规定》还将本是规范证据能力的意见证据规则通过相关性规则增加了其规范证明力功能,进一步加强控方举证的义务。在这一混合过程中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辩方的权利不应因间接提高而否认甚至压制对辩方权利的直接增强。与上述问题类似,未来的刑事证据立法亦应寻求直接权利规定与间接权利提高的适当比例。而这一比例的多少又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因素与职权主义因素的多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总之,保持私权的相对独立性,并在公权辅助下起到监督公权、救济私权之目的是混合私权的追求目标,也是刑事证据立法追求的重要一极。


  

  文章至此可以暂告一段落,但中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则刚刚起步,其立法进程仍任重而道远。《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标志性意义不可抹杀,连同其他相关刑事证据司法解释,逐渐地勾勒出中国式的混合型刑事证据立法走向。在现有的刑事司法环境下,这种立法走向是值得肯定的,我们需要做的是维持这一立法趋势,并促进立法的进一步成熟,使得证据法中职权行为与私权行为相得益彰,并形成合力继续推动刑事证据立法向前发展。当然,在未来的刑事证据立法进程中依然存在诸多内在阻力、挫折及外来的”美丽诱惑“,它需要我们的立法者们擦亮眼睛,时刻落脚于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谨慎对待外来因素,并勇于冲破旧有的枷锁,在借鉴中丰满刑事证据理论,在改造中充实证据法律规范,混合出带有中国基因的刑事证据立法。


【作者简介】
庄乾龙,单位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汪海燕:“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规定》”,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第7条: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王敏远:“现代刑事证据法的两个基本问题——兼评我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该规定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2)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这些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万毅:“证据‘转化’规则批判”,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1999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0年9月27日,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建德市司法局《关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前证据材料开示的若干规定》;2001年10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2年7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定的操作规范》;2003年7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签《证据开示规则》;2003年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年12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操作办法(试行)》;2004年底,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证据开示操作规程》(试行操作);2005年5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2005年7月20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2005年9月底,福建省永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会签执行《盗窃、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诈骗、贩毒犯罪案件基本证据规格》;2005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关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2006年1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机关会签《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2006年3月22日,重庆市检察机关要求对侦讯逐步全程录音录像,排除刑讯逼供所获证据;2006年6月1日,中共呼伦贝尔市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刑事证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7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2006年8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转引自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杨解君:“法律关系背后的关系:‘法律亚文化关系’初探”,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
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除审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外,对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需重点审查;第2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第40条第2款规定“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18周岁”。
陈卫东:“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载《法学家》2010年第5期。
宋英辉、郭云忠:“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陈卫东:“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载《法学家》2010年第5期。
王敏远:“现代刑事证据法的两个基本问题——兼评我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国家图书馆出版品预行编目资料2003年版,第400页。
高一飞:“反思司法潜规则”,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22期。
潘申明:“司法潜规则研究——以会议纪要为例”,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王永杰;“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以冤案为中心”,2007年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指导老师;谢佑平教授。
霍尔姆斯、桑斯坦著:《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熊秋红:“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刑事证据两个规定评析”,载《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杨宇冠:“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探索——从构建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历程看中国司法改革”,载《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杨宇冠:“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探索——从构建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历程看中国司法改革”,载《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