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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宗教与宪法

  

  既然过一种精神性的且又是社会性(“群”)的生活是人的本性之一,宪法不是宗教,也不试图构成一种宗教教义,那么就必然要面对上述问题。回顾历史,我们看到,中西文明的古典宪法皆与宗教或心灵安顿有着不解之缘,甚至可以说,宗教或宗教性的心灵寄托是古典宪法的精神基础。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政治性的一群人,他们之所以能够构成一个政治社会,例如城邦国家或周制天下,不外乎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政治社会(群体生活)既符合人性中“群”的需要,又能够通过合作满足物质生产,并共同抵御外侵;另外一个便是既符合人性中心灵安顿的诉求,又能够使个体信仰获得秩序的保障,并共同形成一个精神性的团契。


  

  这样一来,古典宪法就具有了如下双重的品性:一是产生于人性的三重本质,即物质需要、“群”或政治性的需要、心灵安顿的需要,这三重人性诉求催生一种正当且有序的宪制或礼制;二是宪制或礼制反过来又巩固和捍卫着上述的基本人性。从精神层面上看,它为一个政治性的群体以及其中的每个成员提供一种可以从事心灵寄托或宗教性精神活动的制度保障;从宪法功能来说,就是提供一种心灵安顿的秩序保障。应该说,宪法除了赋权与规范权力,还有一种安顿心灵的功能,宪法不是宗教神学,不具有精神超越性的功能,但它却可以为精神生活,为宗教信仰提供制度支撑,没有宗教性或精神性的诉求,宪法不可能传续下去,也不可能为人民所接受。所以,古典宪法必然具有心灵安顿的宗教性功能,或者说,宪法就是为了捍卫人民的精神信仰。


  

  (二)古典政制中的祭祀制度以及宗教敌友论


  

  在基督教产生之前,尤其是基督教成为世界性的一大主导性的所谓普世宗教之前,古典宪法中的宗教内容,虽然也具有敌友论的色彩,但其强度甚至排外特性并不特别明显,例如古希腊的异邦人,罗马的万民法,以及中国文明的华夷之辨。即便如此,宪法作为一种公法,其区分政治上的敌友,仍然是宗教上的必然议题,或者说,作为人民精神信仰的一种政治上的制度保障,其宪法必然具有敌友论的性质。[6]本文在此暂且不去讨论史前史中有关人类文明起源上的各种神话传说以及氏族原始宗教,诸如希腊神话、荷马史诗、女娲补天、后弈射日,等等,而是从最为朴素的祖先崇拜和祭祀说起。按照一般的历史叙事,人类文明的初期,几大文明发源地似乎都有一个祭祀宗教的历史阶段,从家祭到国家祭祀,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社稷制度,构成了早期宪法的基本内容。说祭祀是宪法,原因在于其不仅仅是个人性或家族性的典章制度之起源,而且它们已经上升到国家政治的高度,从一家一族之崇拜转换为一种国家社稷,[7]无论这个国家是王制还是(贵族)共和制,皆通过祖先崇拜与一个神秘的未知世界加以沟通,并受到它的确认、佑护和祝福。由于祭祀变成了一件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于是关于祭祀的规则制度就成为宪法,或者反过来说,古典宪法就成为祭祀之礼仪制度,对此,古希腊、罗马与中国的历史典籍,如《礼记》、《洪范》、《左传》等皆有众多记载,它们构成所谓古代典籍之核心内容。[8]


  

  在古典社会,人民的宗教信仰往往是祖先崇拜以及神灵崇拜,而且在很多情形下,神灵崇拜又与祖先崇拜联系在一起,即通过把祖先神灵化,尤其是氏族祖先的神灵化,使得这种崇拜具有了超越性的意义。由于祭祀把世俗社会与祖先和神灵庇佑联系在一起,谁拥有祭祀的权力,谁就握有宣告统治合法性权力。只靠战争或暴力并不完全具有合法的统治权力,此外,还要握有祭祀权,即执掌国家的祭祀。只有握有这两种权柄,一个统治者或一种统治制度才能得以安全持续并获得人民的承认和服从。如果说战争或暴力是一种客观化的政治与军事权力,那么祭祀则是一种加冕性的政治赋权,祭祀实际上就是古典社会的政治宪法。无论是在古典希腊、罗马,还是在古典中国(夏商周三代之制),祭祀制度都是重要的制度,构成了古典政制的核心环节,统治权由此出,司法权由此出,宣战权由此出。[9]这不是说没有祭祀,掌握武力或暴力的首领或王(君主)就不能对外从事战争,对内实施统治,而是说这个战争权、统治权要取得合法性,必须通过祭祀加以证成,所谓国家社稷,是也。可以说,祭祀作为古典国家的最早的宪法制度,其作用就是赋予国家的政治权力以合法性,即赋予政治权力(主要是战争权、统治权和司法权)合法性的一种宗教性“加冕”(coronation)。


  

  为什么这个古典宪法——祭祀——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呢?仅仅因为它们的一些仪式功能吗?显然不是。仪式以及推而广之的礼仪制度,不过是其外在的形式,就像后来的成文宪法之文字也只是其形式一样,关键在于它的实质。这个实质在于祭祀活动凝聚的乃是古代人的信仰,是一种古代宗教。祭祀把古代人的信仰世界以一种公共的仪式表现出来,如此它才可以具有为握有权柄的人加冕的力量。古典社会的一切政治权力,从军事权、统治权、治理权、司法权到执行机构,上至君主下到官吏,还有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设置,都因祭祀之“加冕”而具有了权能、合法性乃至神圣性。因为古典政制及其统治者的权柄,最终不过是为了保障和捍卫古代人的信仰,是宗教信仰把万民凝聚、冶炼为一个共同的整体。所以,祭祀在古典社会必然是一种公祭,即政治性的或公共性的,至于祭司阶层(阶级),只不过是一些专职化的人物,他们恪尽职守,虔诚地守护着古代人的信仰世界。[10]


  

  当然,从古典社会的历史实情来看,统治权与祭祀权并非和平相处,相安无事,在中国古代和古希腊、罗马均发生过某种意义重大的政制演变。起先,在漫长的政制历史中,尽管战争权非常重要,谁握有武力谁就成为首领进而称王,但祭司阶级的地位和权重一直占据主导,他们属于第一等级。但是,国王们由于握有现实的暴力权柄,不甘受制于祭司的控制,于是取而代之,或者自己直接从事祭祀活动,集政治与宗教于一身,或者削弱祭司阶级的势力使其受制于王权(成为傀儡)。当然,祭司阶级也不甘心自己的失败,纷纷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反扑,于是在古典社会千余年的历史中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宗教与政治争斗的悲剧,其最终的结果以政治统治者的胜利而告结束,历史由此走出巫师时代,进入政制时代。由此可以说,中国的三代之治和古希腊罗马的政制,都属于这个业已走出祭司主导的政制时代。[11]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祭祀或古典宗教完全消失了,由于基于人性诉求,古典的信仰世界不可能彻底被国家权力消灭掉,而是从早先的祭祀活动中分化出两种宪法或法律,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非常经典地将它们表述为“白日的法律”与“黑夜的法律”,前者属于人世间的基于国家权力而形成的法律,后者则是来自祭祀传统的属于信仰的法律。于是,古典社会或城邦国家就处于这两种法律的斗争之中。[12]同样的情形在古典中国也是如此,祭祀虽然在封建乃至秦汉国家事务中不再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巫史传统在中国政制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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