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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宗教与宪法

  

  但是,基督教的神学教义并非仅仅如此,因为人不可能在地上建立一个完全的上帝之城,信徒不是天使,他们也会犯罪作恶,这个圣城不可能彻彻底底脱离地狱之城,《圣经》的末篇只是“启示录”,人的获救是一个走向天国的心灵历程。随着教会势力的发展壮大,以及欧洲社会进入中世纪的神权政治,基督教就面临着如何处理政治权力的问题,为此,仅仅依靠教父神学那一套就远远不够了,于是政教合一的世俗政治制度就成为基督教的存在方式。基督教会成为上帝在地上的化身,至于基督教神学——经院哲学(神学)如何应对这个政教合一的关系,则是非常深奥的神学(哲学)问题,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仅仅限于讨论基督教与宪法的关系,具体一点说,就是基督教会与宪法的关系。在此实际上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这个“宪法”是指什么?它在哪里?显然,仅就信仰世界来说,基督教是不需要宪法的,信仰世界属于纯粹的心灵领域,不需要处理与他人的外在行为关系,例如,修道院式的苦行僧就无所谓宪法问题。可是基督教会关涉的并非仅仅是心灵信仰问题,尽管基督教的兴起被视为一次人类心灵的大觉醒,且在相当漫长的使徒、教父神学时期也以心灵感化、精神向导、拯救接引为首务。基督教会在进入中世纪封建制的神权时代之后,就不得不面临宪法性问题,因为至少有两个至关重大的“群”的权力问题要处理。


  

  第一,信徒之间的世俗的治理问题。随着基督教信众的日益增多,晚期整个罗马帝国从皇帝到公民全部信奉了基督教,此后不久虽然罗马帝国垮台了,但入侵的北方蛮族纷纷归化基督教,致使教会的权力大为膨胀,甚至超越了封建国王和贵族的权力。千千万万的基督徒在灵魂步入天堂之前的世俗管理,以及教会组织的管理,显然需要一部基督教会的“宪法”。这个“宪法”在此指的不是信仰,因为每个基督徒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唯一的,而是指向众多基督徒的行为,这关涉教会作为“社团”(universitas)的性质,教皇以及主教的权力与义务,教阶制的制定,天主教大公会的组成方式、议事规则,教职人员的组成,各级首领(从教皇到主教、修道院院长等)的选举、任命,教会法庭的管辖权限,等等。[23]所有这些宪法性的教会法律,迥然不同于古典国家的法律,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种崭新的治理方式。当然,它们之间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依然围绕着权力,依然存在一个政治赋权和规范权力的宪法问题,所不同的只是这些权力最终来自上帝的授权,教会只是代表,代表制是教会为人类政制带来的一种未曾有过的宪法制度形式。此外,教会的“宪法”只处理教会内部的事务,属于神圣的法律,其管辖权只限于基督教会,就其规范的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围绕着基督教信仰并服务于基督教信仰的教会法律,其工具性是明确的,即为了更好地使基督徒这个信仰的群体,传播福音,获得拯救,度过此岸走向彼岸。所以,为了治理基督徒作为“群”所产生的政治权力问题,基督教最终诉求的必然是指向一种政教合一的神权制度。


  

  第二,封建政权的挑战问题。在欧洲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政教合一的体制并没能彻底地延续下去,或者更准确地说,基于教会的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在欧洲并不是持续不变的,而是受到巨大的挑战。世俗的封建国王以及贵族的政治权力以及他们制定的法律,尤其是政治赋权与规范权力的宪法,并没有完全转让给基督教会,随着国王们权势的增强,在漫长的历史中,国王与教皇两种权力体系展开了一系列惊心动魄的斗争。史称授职权之争——罗马教皇为从皇帝和国王那里夺取作为他们权威象征的主教“授予权”所进行的斗争,其中最为著名的有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与国王亨利四世的经年争斗,并由此引发了人类历史上一场著名的宗教的改革,即教皇格里高利的革命,并最终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的教会神权与世俗政权的二元分治。[24]从宗教与宪法关系的角度看,这场永恒的斗争意味着什么呢?在笔者看来,还是要回到人性,实际上它不过是人性之内在的自我斗争在“群”性或社会性的历史之展现,或在政治历史中的展现。因为人从本性上就是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秉有自然本能和超验诉求两种本性,而且这两种似乎截然对立的本性又历史地纠缠于一起,其“群”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势必会外化为两种政治形态:一种是神权政治,它体现为基督教会的宪法制度;另外一种则是世俗政治,它体现为封建国家的宪法制度。


  

  考察从古典社会到中世纪的政制史,我们会发现一个颇有意思的情况,在古典的政治与宗教信仰一体化制度(社稷国家)中,基督信仰本来被视为一种个人意识的解放和觉醒,由此瓦解了古典社会的政制,带来了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即每一个人都不可以不再受制于祭祀国家的约束,按照自己的良心信仰上帝。但是,这个信仰马上就又被另外一种神权——基督教教会的权威所制约和规范,个人从一个“枷锁”被植入于另外一个“枷锁”。这个所谓的“枷锁”其实是内在于人的“群”或社会(政治)性之中的,在漫长的中世纪,与个人心灵对峙的社会政治属性,又演化为对立的两部分,即神权政治和世俗政治,它们各成体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关联。个人作为基督徒,受制于教会法的管辖,作为臣民,受制于封建法的管辖,因此中世纪的政治斗争又可归结为两种管辖权之间的斗争。在这些连绵不绝且异常残酷的斗争中,个人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法权人格以及心灵诉求,再一次被泯灭和遮蔽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世纪是一个黑暗的时代也不为过。但是,应该指出,毕竟中世纪的宗教与宪法不同于古典时代了。在古典的社稷国家或公民城邦国家,个人意识无论是在信仰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未曾苏醒,现代宪法意义上的个人自由还遥不可及。[25]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却大不一样了,可以说在信仰和政治两个领域,个人的自由都是根基性的,只不过它们被掩藏起来了,但依然是存在的,而且很是根本。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我们看信仰领域。在基督教世界,上帝对于人的拯救,完全是个体性的,即每个人都直接与上帝之手相联,在上帝面前,人与人是平等的,人格平等是基督教的基本原则,即便是教会也不能摧毁这个平等。还有,人是自由的,甚至是独立的,即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心灵之信仰,而不依靠任何外部世俗势力,就可以信仰上帝,并获得拯救,也就是说,基督教信仰宣告了个人在世俗世界的绝对的平等、独立和自由,任何一个人都能够摆脱地上势力(政治的、经济的与家庭的)的约束而直接信奉上帝。至于基督教会以及其位阶制,还有教会法,它们不过是为了扶助基督徒更好地信奉上帝,获得拯救。教会是耶稣基督在世俗世界的代表,其管辖权以及对于基督徒的治理,并不妨碍基督徒之平等、自由地信仰上帝,它们对于基督徒的强制,是对其心灵中的非信仰或邪教信仰之罪恶倾向的抵御,设立宗教裁判所,则是这个教义的极端化表现。用上帝之火锻造罪恶的心灵,基督徒的自由就在于信仰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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