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再来看世俗领域。罗兰夫人曾经有一句名言:在欧洲,自由是古代的,专制则是现代的。她所说的“古代”,就欧洲日耳曼人来说,就是中世纪的封建制社会。我们知道,封建法的基本特征是等级制和自由性,前者根据封建国家的分封制,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社会等级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这个权利与义务的封建体系内,个人却是自己的,而且法律保障这个自由,即建立在个人封建权利上的自由。[26]可以说这种古典(中世纪封建法意义上的)自由是现代自由的源头之一,尽管中世纪是一个政治上君主专制的社会,但这种专制是有其限度的,受制于封建法的约束,由此才会有欧洲封建社会的宪政主义。当然这种宪政主义基本上是贵族政治意义上的,就像基督教的宪政主义,主要是天主教大公主义的,是宗教神权政治上的宪政主义,作为平民和信徒的广大基督徒是教会教阶制的最低等级,可谓沉默的大多数,权力羸弱的大多数。
无论怎么说,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神权意义上的个人平等(人格)和封建法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权利),是古典社会(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所从来没有的崭新事物。这些东西虽然是根本性的,但在漫长的中世纪,在政教合一的基督教世界以及实际上的神权与王权的二元对峙的历史斗争中,它们一直是被压抑的主题,是被遮蔽起来的火山岩浆。一旦在“早期现代”(earlymodern)的历史性闸门打开之后,它们(表现为个人主义)必将喷薄汹涌,冲决旧世界(神权政治与封建制度),构建一个新的政治体制。从思想史的视角来看,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或现代性的政治与法律以及自然权利。[27]具体到制度层面,这个现代性的政治与法律必然是从对基督教神权和封建制王权两个方面的“革命”开始的,其发酵就是文艺复兴运动,其前奏就是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
二、早期现代的宗教与宪法
笔者一直强调“早期现代”在西方历史上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现代政治来说,这个早期现代的转折时代,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是极其关键的,下面笔者仅限于本文的主题来考察一下宗教与宪法的关系。就严格含义来说,本文此前所使用的“宪法”只是一种借用,或者说,它们在当时并不被称之为“宪法”,尤其是在不同的宗教信仰那里,更没有“宪法”一词,但是,笔者为什么还是要笼统地将它们称之为宪法呢?在笔者看来,它们实质上起到了宪法的作用,即政治赋权与规范权力的作用,无论是古典的社稷国家,还是中世纪的神权政治,无论是基督徒的信仰世界,还是世俗的封建社会,只要有“群”,有把这个“群”集结起来的力量,就有赋予权力与规范权力的规则与制度,它们就是宪法性的。这些虽然都不同于现代政治中所谓的成文宪法,但它们所起到的作用,却是类似现代政治的宪法,政治赋权和规范权力,并且保护个人的权利。[28]
但是,正像前文所指出的,个人与(群体)政治的关系在古典和中世纪那里已经出现了很大的不同。古典时代的个人基本上是堙没无闻的,个人权利尚未觉醒,个人与群体之间的政治在信仰领域和社会领域,前者从属于后者;在中世纪情况有所变化,由于业已出现了个人意识的觉醒,个人无论是在宗教信仰还是在封建国家那里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教会法和封建法并不能完全排斥个人的人格和权利,但这个个人性毕竟仍然被限制在一个政教合一的基督教神权政治的框架和神权与王权二元对峙的世俗框架之内。从宏观的视角来看,中世纪还不是一个个人心灵信仰与个人权利诉求得到宪法性保障的时期,教会权力(教阶制)和世俗王权(封建等级制)仍然是宪法性教会法或国家法所维护的核心内容,它们构成了这个漫长时期的政治与宗教的主要议题。但是,上述两种铁盖在早期现代那里,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工业革命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发育,逐渐开始被掀开了。
(一)从新教改革到宗教信仰自由
在西方历史中,尤其是在现代政治的历史中,基督教的新教改革无疑是一桩伟大的事件,它们改变了历史的进程,塑造了现代政治的基本宪法结构。关于这个事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不同表现,尤其是其宗教神学的意义,在此笔者不准备多谈,本文只是集中于讨论宗教与宪法的关系。
中世纪的解体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维度便是基督教神权政治的政教合一形式的解体,基督新教的核心内容便是确立了个人与上帝的直接救赎关系或信仰关系。每一个基督徒并不需要教会担任中介,尤其是教会权力作为中介,直接就可以因信称义,获得救赎。这样一来,就把基督教会这个统治基督徒世界近千年的权力体系从根本原则上摧毁了。以前,虽然基督徒声称每个人在上帝面前是自由的、平等的,上帝拯救的是每一个个体的心灵,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信奉上帝,但实际上个人的心灵并没有彻底放开,基督教会不但没有兑现神的承诺,而且还把每一个基督徒都控制在自己的神权政治之中。教会代表上帝,基督徒的救赎或进入天国必须通过教会颁发的入场劵。本来信仰上帝是属灵的、神圣的、纯洁的事情,但基督教会却以权力、金钱等世俗的东西把信仰彻底玷污了,教会腐化堕落了,与世俗政权别无二致,甚至更加专制、残暴和肮脏。新教改革之所以发生,甚至发展成为一场席卷欧洲的宗教运动,其力量仍然在于人的信仰,即回归神圣、纯洁的信仰世界,把属灵的事情还给心灵。
上述所言只是新教改革的一个方面,伴随着新教改革,欧洲历史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紧随其后,在欧洲各国相继发生了启蒙运动,在启蒙思想观念的冲击下,欧洲的旧制度被摧毁,天主教会也被一扫而倒。但是,笔者在此要说的是另外一,个方面,即一个摆脱了基督教会约束的个人,其心灵的信仰究竟能否依靠新教的因信称义就获得真正的安顿呢?
这个问题才是我们考察现代宪法与宗教信仰之关系的根本性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通过上述历史性的描述,新教改革的正当性乃至必然性是无可质疑的。但问题在于,这个释放出来的个人以及后来蔚然成风的个人主义潮流,它们除了在社会领域开辟出一个基于私人财产权的自由经济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外,[29]在个体的精神生活领域,在灵魂安顿的信仰世界,这个独立自主的个体心灵是否能够获得灵魂的真正救赎呢?这实在是一个严肃的宗教信仰问题。也就是说,个人心灵是否担当起自己争取的那种自由,而不委身于本性中的欲望?个人因信称义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成为可能?
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个问题的拷问之下,那些曾经激进的新教改革运动,几乎都出现了一个倒退的时期,路德对于当时德意志国家中的思想解放以及个人主义的兴起深感恐惧就不消说了,而加尔文的新教改革,其结果最终不过是建立起一个远比罗马天主教会更为纯粹的新教神权政治——日内瓦加尔文新教的神权国家,并以此抵御由他鼓动起来的欧洲社会各地世俗领域中的个人主义解放运动和思想领域中的各式各样的启蒙运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