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高级法背景是什么呢?就西方的精神谱系来说,显然就是基督教精神传统。[36]依照这个理论,对于主流的宪法国家或现代政治之为中立性的制度架构的一系列学说,就需要予以修改,甚至是全面的改造。因为他们认为,所谓的现代宪制所确立的政教分离之宪法原则,是一种表面的伪装,在此背后依然是基督教建国,基督教政治神学依然是现代宪法的精神原动力。[37]这个现代政治的基督教精神其建国方式,不同于传统中世纪的政教合一之体制乃至早期现代之加尔文新教的政教合一之体制的,不外乎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基督教建国乃是以一种隐秘的方式,而不是直接以教权方式建立一个现代国家,这个隐秘的政治神学之关键,在于现代政治的宪法构架,即通过一种看似中立性的宪法制度,构建一个立法、执法与司法之三权分立制衡的国家体制,来实现一个基于个人权利保障的世俗目标,据此看似心灵、宗教以及信仰问题被消解了,被交给社会了,实现了一个神权与政权的切割,现代政治以及宪法国家只是处理人世间的事务,与心灵安顿和终极信仰无涉,政治的归政治,宗教的归宗教,宪法制度为此确立了各自的权界。但是,这一切都是表面的,在其背后,在看似中立性的宪法制度背后,还有一股强有力的宗教力量,一种心灵的诉求,一种来自基督教传统的神圣的超验精神,它们才是现代宪法真正的基石和立脚点,才是现代国家的富有生机的磐石和火焰。正是因为这个终极的精神诉求,现代政治与古典政治尤其是基督教政治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区别,其国家正义或宪法正义依然在基督教精神,在凝聚每个人的超验信仰,在天上的正义与公理,在上帝的拯救,只有惟一的上帝才能拯救人类,现代国家是这个上帝之手在世间的拐杖。
第二,现代宪法确实为个人信仰自由提供了最大的选择空间,这是过去的政教合一的体制乃至新教政治所无法比拟的,强调个人自由选择与自我治理的权利和意志,这无疑是现代政治的一个最大特点,也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应该说,政教分离原则和社会契约论是现代个人主义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基督教的现代神学背景作为高级法,也并没有直接否定这些原则,相反而是从基督教的政治神学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个倾向,高级法并不抵制人权法,并不排斥个人权利。但是,这个高级法以及其背后的基督教神学却从另外一个方面极大地弥补了个人信仰自由的缺失,即我们知道,脆弱、孤独而有限的个人,在很多时候是承受不了其自由权利的重负的,如果没有一个高级的或崇高的精神力量的搀扶和支撑,个人往往是会下坠或堕落的。堕落而不是崇高,是人的一种难以克服的本性。如果把信仰和灵魂交给个人,无异于把个人交付魔鬼,很可能将人导向地狱,如果把宪法交给个人契约,人的欲望很可能会摧毁宪法,导致一个国家的解体。所以,在确立了个人主义原则之后,现代政治或宪法国家还需要公民美德,需要投身公共事务的公民义务和公共精神。凝聚公民美德、公共事务的最有力精神元素无疑是宗教精神、仁爱精神、正义精神,这些恰恰是超越个人权利、个人利益的宗教精神之呈现。所以,现代政治的高级法,在把个人尊严、个人权利视为现代宪法的基石之同时,也就把宗教精神,把基督教的神学政治,把高于个人的高贵、尊严与仁爱等精神元素注入到其中了,视为人性的光辉与尊严,显然不可能在人的堕落之路上获得,而是在人超越人性的神圣性之路中获得,它们不是在猪狗那里赢得尊严的,甚至也不是在人那里赢得尊严的,只有在超越人的神那里,这种尊严才具有价值和意义。关于这一点,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下两卷中都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在上卷中,托克维尔指出,宗教是美国最重要的政治机构;在下卷中,托克维尔指出,正是宗教克服了现代人内在固有的物质主义倾向,而让共同体的生活成为可能。
通过上述两点,这个现代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的基督教叙事,确实具有异乎寻常的说服力,它一方面并不企图否定现代宪法的人权原则和制度架构,另一方面,它又从人性的超验高度直捣人性中的堕落本性,而从价值与尊严的视角颠覆了主流宪法学的教条主义人权法理,从而为真正的个人权利和人性尊严提供一种基于基督教神学背景的法理证成。在关于个人宗教信仰自由这个现代宪法的最核心问题上,这个叙事也同样施展了这个逻辑,即一方面肯定了个人信仰的自由权利,并且支持宪法和司法保障这个构成了现代公民自由的一束权利。但是与此同时,它又指出了个人心灵的脆弱性,为个人的灵魂安顿和终极关注提供了一个超验的价值旨归,即当个人在宪法支持下的自由信仰无法承担和不堪重负时,可以通过宪法保障的宗教自由寻求神的搀扶。也就是说,现代宪法并非神权政治,只是为了人的高贵和尊严,为了心灵的寄托,设置了这样一个高级法的背景,仅仅是背景,因为个人是自由的,宪法保护这种自由。但是,宪法又并没有完全堵塞和断绝人神之间的沟通,致使人可能的堕落本性无法救药,导致彻底的虚无主义,记住,现代宪法还留下了一条缝隙,穿过它,你就可以获得拯救。
上述所言,只是对于基督教世界而言的,或者说,是在基督教语境下的。那么,对于非基督教世界呢?对于所谓的异教徒,对于其他的文明之宪法构造呢?作为一个后发的注定要步入现代政治以及必须实施现代宪制的文明国家来说,我们无疑面临着一个极其严峻的挑战,因为我们也有同样的问题,即如何既建立又克服现代宪法的中立性呢?如何既树立起作为个人权利的信仰自由又克服个人的不堪承担呢?在此就涉及一个公民宗教问题。
公民宗教虽然在早期现代已有人提出,但最著名的还是要数法国思想家卢梭。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政治思想,他认为构建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显然不是传统的基督教神学,而是人民主权,即只有通过一种绝对的共同意志之共同决断,才能从封建王权和天主教神权结盟的旧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一个人民的共和国。但是,卢梭的这个现代国家是有条件的,不是人民随时随地的同意就可以组建的,因为卢梭看到人民,尤其是日常政治时期的人民,他们也会变质,也会腐化堕落,也会追逐各自的乃至共同的利益,而此时也就离这个共和国的解体不远了。卢梭所寄望的人民不是由“众益”而是由“公意”所联系在一起的,共同的意志和共同的精神乃是这个共和国的生命之源。为此,他首创了公民宗教,即通过把一个神圣的主权人格推崇到神的地位,从而打造革命建国之信仰,由此才能抵御人民的腐化堕落,才能维系共和国的存续安康。[38]由此可见,所谓公民宗教,就是人自我的神圣化,自我提升为上帝,把人的一切私欲、利益、丑恶的本性彻底涤荡,完全彻底地把人神化,只有这样一个无私无欲的神一样的公民,才有资格和能力建立一个共和国,才能保证这个共和国的神圣、纯洁和高贵。大革命期间的革命家们在非常短暂的时刻实践了卢梭的这个公民宗教计划,他们确实在消灭了基督教之后,为人自己创造了一个新宗教,即人的神化宗教,用伏尔泰的话说,没有上帝,也要创造一个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