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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宗教与宪法

  

  在古典社会,无论政制与祭祀处于怎样的关系,但有一点却是显然的,即它们都具有公共的属性,公共性或国家性(黑格尔称之为“伦理性”)是联系它们共同的纽带。这个特征不但基于人性的“群”的诉求,反过来还强化了“群”,塑造了“群”,使这个“群”不再是小型的血缘、家族或村社共同体,而是成为国家社稷。我们看到,中国古代思想中有关公天下还是私天下(家天下)之论争,古典希腊罗马的共和国之界定都与此密切相关。[14]这样一来,在古典社会就出现了一种悖论,即本来是个人心灵安顿的信仰问题,却需要一种公共性的国家宗教来维系或寄托,这岂不是矛盾吗?而这恰恰是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由此,我们看到,在古典社会国家与宗教总是联系在一起,个人离不开国家,国家离不开祭祀,个人、国家、祭祀三者合为一体,构成了排他性的共同体,构成了基于宗教信仰的不同文明,于是也就形成了古典社会的敌友观和文明观。所谓“友”,就是信奉共同的宗教,组成共同的国家,参与同一种祭祀,这显然不是私友,而是公友,即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在此之下,才有所谓的君臣、长幼、贵贱之区别;所谓“敌”,也不是私敌,而是公敌,即国家的敌人,他们是外邦人、野蛮人,信奉异己的宗教。因此,国家的法律(或宪法)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宗教信仰进行身份资格的划分,这样就有了公民与奴隶、罗马人与外邦人乃至野蛮人之区分,而在中国则有了华夷之辨、天下秩序之分野。[15]


  

  在这样一种个人、国家、祭祀一体的文明体系内,所谓“认同”(identity)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认同,更主要的是文明的认同和宗教的认同。故而,在古希腊、罗马对于公民犯罪的最大惩罚不是处死,而是将其逐出城邦国家,不得参加宗庙社稷之祭祀,沦为外邦人或野蛮人,最后落个孤魂野鬼。[16]至于奴隶,固然他们在法律上不享有公民身份和人格,不能行使各项法律权利和义务,从而只是一种会说话的、劳动的工具,但除此之外,他们还被迫丧失了祭祀资格,没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所以不是人,只是物。由此可见,在古典社会私人宗教、个体信仰并不重要,古典法律或宪法所捍卫的乃是国家宗教、公共信仰,一个人只有投入于、献身于这种公共信仰,才成其为人,具有法律的人格,享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所言只是针对古典社会内部,这个共同体在对外方面则面临着严峻的丛林原则的挑战。由于部落或国家间的战争失败不是被杀就是成为奴隶,所以,对外政治就是敌友政治,而且这个敌友不仅仅是生存论上的,更是宗教性的、文明性的,即不信奉同一个宗教社稷的外人,就是敌人,就是异类,就是公敌,古典宗教为这种敌友论提供了正当性的支撑。至于如何对待敌人,可以审时度势、权宜折冲,例如,罗马的殖民帝国主义是一种方式,华夏中国的华夷之辨、天下体系则是另外一种方式。


  

  当然,随着领土的扩张、人口的增多、文明的声威、礼仪的敦化、贸易的发展,等等,赤裸裸的敌友论显然不合时宜了,于是万民法、解放令、商人法之类的法制建立起来,宗教国家也由此增添了很多世俗的内容,所谓现世浮华冲击着宗教国家的纯粹性和纯洁性,于是腐化堕落也就出现了。这一切最终不仅侵蚀了政治权力、公民美德,而且侵蚀了公共宗教,致使国家衰落和解体(灭亡)。如果从国家宗教的视角看,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无疑是罪有应得,他败坏了青年人的国家宗教之信仰;[17]就古典中国来说,所谓“百家争鸣”也不是什么好事,它们发于春秋、倡于战国、灭于秦汉,无疑也是孔子所谓“礼崩乐坏”之鼓噪。[18]


  

  (三)从教父神学到经院哲学的基督教与宪法


  

  伴随着古典的宗教国家之衰落的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自我意识的觉醒,这一点似乎中西方皆然。在古希腊、罗马城邦国家的废墟上出现了基督教,基督教是一种完全迥异于传统国家社稷之宗教的崭新宗教,它不是以信奉祖先以及各种神灵为终极关怀的古典宗教,而是崇拜上帝,一个独一无二的超验的绝对的且充满奥秘的上帝,以追求彼岸世界的生活为目标,以通过救世主———耶稣的爱与受难为拯救方式的宗教。这个来自犹太教又迥异于犹太教的基督教,彻底打破了传统宗教人人、人神关系之纽带,而以超越此岸、获得拯救为心灵归属。就基督教的起源来看,黑格尔很正确地将其视为人类精神的第一次觉醒,即早期基督教是以人的觉醒,尤其是心灵的觉醒为征兆的,他在《精神现象学》中将其称之为“苦恼意识”,它来自奴隶的精神生活,所以,基督教又可谓苦难的印记和自我证成。[19]在古典中国虽未出现基督教那样的苦难意识,但西周末年的社会转型,礼崩乐坏,民不聊生,由此催生的春秋战国时代之思想意识,也是一种人的觉醒,孔孟之道、老庄思想,均秉有准宗教的意义。[20]


  

  在此,笔者不准备就基督教神学以及中西宗教之异同做一番宗教学的讨论,还是回到本文的主题,即宗教与宪法的关系上来。前面笔者曾经指出,古典宗教(国家社稷合为一体)的一个基本特征,便是其悖论式的存在,即个体性的心灵安顿(精神诉求)以国家伦理的公共政治性为依托,因而个人(从物质性到精神性)本质上是从属于这个公共宗教的,由此祭祀、礼制和国家法律得以塑造这个秩序,并使这个秩序获得人民的精神认同和行为尊奉。但这个内含的悖论并没有得到彻底克服,随着国家社稷的腐化与倒坍,个体的心灵觉醒了,或者说,正是因为个体心灵的觉醒,致使这个国家社稷最终倒坍了,个人感受到国家社稷的压迫与桎梏,由此又重新回到原初的起点,即直接的个体性的心灵安顿:一个人、孤零零的我为什么活着?我的归宿究竟在哪里?这是每个人的本己性的根本问题。这个自我心灵可以视为基督教的出发点,基督教首先是一种自我意识。我们看到,从使徒到教父神学,其核心要义便是唤醒每一个孤苦伶仃的个体之心灵,指引他们舍弃此岸,追随、信奉耶稣基督,赎罪悔过,接受末世审判,在新的上帝之城,重建崭新的生活。


  

  这个时期的宗教神学与宪法是无关的,人的本质既然在追随耶稣、诉求彼岸拯救,那么人世间的一切,家族血亲、国家公祭、政治赋权、世俗财富以及公民美德,总之,传统古典社会所维系的一切(国家社稷)全都不过是虚无,是云烟,是欺骗,只有惟一的上帝能拯救我们每一个人。所以,古典政治的公共法则不过是世俗法则,约束不了追求、信奉彼岸的信徒。如果信仰只是一个人彻彻底底心灵的慰藉和信奉,与他人无涉,那么,这个个人认信的宗教就与宪法彻底无关,然而基督教不是这样的,他要拯救所有人,是普世宗教,而且有救世主,有使徒、教父,还有教会。因此,如何处理信徒之间的关系,心灵性与世俗性的关系,此岸性与彼岸性的关系,就得有一种法则。不过,在教父神学那里,这个法则被表述为上帝的法则——神法,诸如《摩西五经》等,它们构成了基督教的律法。[21]从普泛的意义上说,上帝的律法可谓另外一种宪法,即信奉耶稣基督的信徒们的法律,它们构成了奥古斯丁所谓的“上帝之城”。与这个圣城相对立的还有另外一个城,就是“世俗之城”,即人的世俗的物质性的、政治性的生活以及支配它们的法律和礼制。早期基督教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敌政治、敌伦理、敌世俗的阶段,对于上帝之城来说,人世间的一切都是罪恶的,异教徒是敌人,凡是没有被上帝认可的法律都是邪恶的法律,包括古典宪法,因为它们构建了世俗的国家社稷,缺乏天国和上帝的福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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