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古代寻求个案判决的妥当和社会理想的两个故事
现在我想举两个大家都熟悉的故事来说明以上诸点。《论语·子路》记载,孔子在楚国时,叶地之宰向他夸称,在其治下有“直躬”者证实父亲偷羊之事。孔子驳道:“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乍然听来,这句话很是突兀。隐瞒他人的罪行,即使不算犯罪,至少也不能称之为率直。孔子显然有鉴于此,所以他只宛转地说“直在其中矣”。这话究竟是什么意思?我想大约他认为:在处理一个社会问题时,应该特别注重其后果对于社会整体的影响。允许父子互相容隐,固然会增加发现事实的困难,但是奖励关系亲密之人互相举发,则将会使他们互相猜忌、疑惧,无法扶持依赖、分工合作,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亦将因此瓦解。而社会组织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有了它才能谈人生的其他目的。所以,维护这样的社会组织,应该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司法者固然应该辨明个案里的“直”与“不直”,但是更应顾全社会整体的和睦。只有在这个状态之中,“直”才有其意义。所谓“直在其中矣”,应该是这个意思。寻求这种目标,有深远意义。包含了“平”、“中”和“正”的“直”,和西方司法仅仅注目于个案最直接明显的“直”不同,不能蒙上眼睛,用一杆秤机械地做出决断,用一支剑粗暴地加以执行,而是必须以“天眼”来细细观察,才能琢磨出一个办法,不仅能解决个案问题,而且能顾及它对于社会的影响。
另一个故事见于《荀子·宥坐》。该篇记载了一件鲁国父子相讼之事,说当时孔子担任司寇,将二人监禁了三个月不加审理,后来父亲请求撤回告诉,孔子便释放了他俩。当时鲁国的执政季孙知道了很不高兴,说孔子骗了他,因为孔子曾对他说“治国必以孝”,现在可以杀一个不孝子以儆告世人,孔子竟将此人放掉了!孔子听了十分感慨,发了一大篇议论,大意说当时的执政者不仅没有好好教导、保护人民,往往自己乱法违纪,暴虐无道,人民感到迷惑而不知不觉地逐渐堕落以至于犯罪,执政者就以苛刑处罚他们。其实真正的罪过并不在民!
孔子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确实有点出人意外,其结果当然没能儆止不孝,而且因为只是父亲撤回告诉,恐怕其子所告的问题仍未解决。但是如果孔子正式审理此案,对于父子之间的谁是谁非,恐怕也不易断定,因为他会想到如果要寻求“平”、“中”和“正”,便不能只分析个案直接的情节,而要进一步考虑到它们的由来。父子或任何有亲密关系之人,在其长期交往之中必定有许多恩恩怨怨,是是非非,是外人所无法知悉和体会的,更不可能一一加以清厘并评价。中国俗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便因此故。如果勉强仅就目前的争点而径行判定两方的“直”与“不直”,恐怕仍有一方并不心服,而且一定会使父子之间的嫌隙格外加深,以致难以和谐相处。此一后果,不仅是他们一家的不幸,而且,如果此例一开,父子以及其他至亲之间都可以互相告讦,那么社会安宁便难维持,其后患将不堪设想。
孔子如此在个案中寻求有深远意义的“当”,似乎很不寻常,然而中国古代判案大多如此,因为直到春秋时期,政府还没有制定一套固定明确的判案准则,司法者都“议事以制”,将有关一案的各种因素(包括触发它的行为和当时的情势、之前的远近原由、其后可能的影响,以及所涉的各种规范)详加考虑,然后作成一个不仅可以解决个案争端,而且足以保全社会终极理想的妥善处理办法。
五、“议事以制”的困难和解决办法
这种做法说来很是动人,但是有许多问题。
第一,要做好“议事以制”,司法者必须能够对案情作敏锐、深入的观察和分析,对于法律条文、立法意旨和社会的理想能充分了解,并且能够不受外来的干扰,作成最妥当、最符合社会理想的决断。古代司法者恐怕未必都能像叔向所说那样充分地去“议”、去“制”。孔子是一个例外,所以他那两个非常的作为才被纪录下来。其后历代,只出了极少数几位像包公那样英明正直的司法者。由于社会不断发展,争议事件愈来愈多,司法者的工作愈来愈重,他们的时间和能力愈来愈不足。这种情势必须有无数的包公才能应付,但这是绝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