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观念使西方人觉得,司法者应该将法用作一种可以客观计量、普遍适用的工具来迅速明快地决断讼案,所以他们给司法女神配上了天平和利剑。我们可以想象,她将人们的行为放在天平的一端,将法律的条文放在另一端,秤其相当与否,然后一挥利剑,将案情剖析清楚,是非划分明白,利落地作成判决。在西方人看来,这种判决是客观公平的,而且可以保证它与同类案件的判决不仅协和甚且一致。
这样的司法工作似乎很简易,但是付诸实施却有许多困难。最重要的是它需要两个不可缺少的前提:第一,法条必须周全、精准,足以衡量各类的行为;第二,行为必须明确合乎法条的规定,不可以有任何出入而使它与其他种类的行为难以区分。
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司法者会发现,这两个前提极少同时并存。原因很简单:任何社会里的立法者都不是神而是人,特别是掌握了政治权威的人。这种人大多自大自傲,主见极深,立场难免偏颇,所立之法乃不可能周密妥善。何况任何准则都是一时一地特定情势的产物,不可能放诸四海,行诸万世;而人的行为则必然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如果细加分析,几乎没有两个案件的情事是完全相同的。由于这些原因,上述简易司法所需的两个前提便难成立,司法者虽有天平和利剑,所得之判虽然可以一致,但是未必妥当。
现在让我们来谈一谈西方司法女神的蒙眼巾。西方人给了她这项配备,显然是因为他们认为司法者既无需对案情细做观察,也不必对法条多加诠释。他们甚至恐怕司法者多作观察分析之后,可能会看到某些与常人所见(“客观”)不同的问题,做出不“客观”的判决。蒙上她的眼睛,便是为了避免这些后果。这种想法太过粗浅,因为如上所述,案情万变,法条有限,在法无明文或者虽有明文而不精准的情形中,天平便失去了作用。如果司法者对这类案件不能置之不理,就必需先仔细分析案情,观察与它相关的许多因素,然后对法律加以解释(精细地调整天平),以便适用。蒙上眼睛之后怎么能做这些工作?所以这条蒙巾表达了一种不妥当的意念。无怪乎西方也有一些司法女神的图像没有此一装备。1971年美国律师协会司法委员会甚至将其标志改成了一位左手提着天平,右手将眼上的蒙巾揭开的图像。可见他们也觉察到,司法者是不该无视于案情而盲目作判的。西方也有一些司法女神的图像并没有持剑,这大约是因为西方人也知道用剑砍物只能使之断裂。假如一个案件不能依据现有的法律一砍两断,将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切割得泾渭分明,而需要细细地分别其归属,便不是用一支利剑可以做到的事,而需要用一只雕刀,仔仔细细、曲曲折折地去琢。
简单地说,西方司法女神蒙眼、提秤、执剑的图像,大致想要表达的概念是:司法者应该摒除主观(一己独特之见)的想法和做法,而用一种客观(多数人相似之见)的准则,机械性地决定是非曲直,并将它们迅速明确地划分出来。这种做法,不仅不切实际,而且可能引发许多不良的后果,因为绝大多数须由司法者处理的事件,即使在表面上只有几个看来简单的争点,稍加探究,便可发现其纵横所涉错综复杂——横面可能牵连到许多人和事,纵面必然溯及许多往昔的原因,并且延伸出许多将来的结果。就像一条大河,有其众多的渊源,有其宽广的流域,目前的水面,只是一个片断现象。如果审理案件时不究其来由,不顾其去向,而作一判,犹如造一水坝,切断河流的自然流程,必然会导致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患。
二、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和理想的司法者
现在来看中国传统中理想司法者的图象和标志。我门都知道,它描绘的是宋代善于断狱的名臣包拯。他没有持秤执剑,更没有蒙着眼睛,引人注目的是他严肃的神情、黧黑的面色和额上的一个月痕。为什么中国人将理想司法者描绘成这个模样?依照通俗的解释,神情严肃表示他在沉思,面色黧黑表示他铁面无私,而额上的月痕则是一只“天眼”,可以使他明察秋毫,洞悉隐情。最后这一点是中国人特别强调的,因为他们知道,常人的双眼观察力有限,而司法者处理之事往往很复杂,所以需要另一只具有神异功能的“天眼”来帮助。这种想法自古有之。汉人所著《西京杂记》一书里说秦代咸阳宫中有一面明镜,可以照出人的正邪,所以后代涉讼之人都希望司法者高悬“秦镜”。包公额上的“天眼”,也代表了这个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