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强调司法者需要深入观察、分析案情,与中国的一些文化特质有关。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都在寻求一个人世间的长治久安、一以贯之的“道”,但是一般民众却看出了事物的多元性、相对性和变动性,否定了一切独尊的、永恒的、绝对的看法(包括是非善恶等等)。这种见解,最明显地表现在人们的宗教信仰上。中国人相信,天地万物皆有其精灵,曾经立德、立功、立言之人,甚至于每个人的祖先,都有相当的神力。因此之故,中国没有一神教,而有无数的庙宇,供奉无数的神祗。即使他们的教义有抵牾之处,中国人也不以为意,因为他们并不固执任何一种教义为唯一的真理。这种见解,反映在他们对法律和司法者的态度上则表现为:第一,他们不信世间只有一套万全的准则,而知道除了掌握政治权威之人制定的法律之外,社会还需要许多其他的规范,包括道德、习惯、宗教的教条、圣贤的诲谕、祖先的遗规、社会团体的章程、个人之间的契约等等;第二,他们也知道,司法者不可能个个圣贤公正地去执行这么众多的规范,而必须有许多其他机构给以协助。
中国人对于世事的这种多元性、相对性、变动性的看法,当然不允许将法视为一种计量的器械。这一点,又与上述中国传统比较不重视数理方面的研究有关。荀子及法家虽曾将法比为“规矩”、“权衡”,但是其说没有被普遍接受。人们都了解,闹上法庭之事必定极多争议,司法者不可能简单地引用已有的法条,像用一支尺、一杆秤似地量一下长短、秤一下轻重,就加以处断,而须探究事理的来龙去脉,斟酌各种可能适用的规范,然后作出妥当的判决。这种做法,在古代法律较少而又不明确之时很是流行。春秋时晋国大臣叔向称之为“议事以制”。
这种“议事以制”的做法,除了因为法律不周全、不明确之外,与中国人对生命和人际关系的看法也有关系。他们认为,个人只是宗族命脉中的一环。他与祖先、子孙以及同宗各支上下各代之人都有密切的关系,他的重要行为都受到他们的影响,并也影响他们。即使是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如曾长久居住在同一社区,其间也必定有许多交往和恩怨。在这些人之间发生的争讼,其原因必定很复杂,牵涉得很广远,所以不能不详细观察探究,“议事以制”。
“议事以制”所寻求的是妥当的判决。什么是“妥当”的判决?现代人谈论此问题,最先想到的是判决是否切合法律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不足,当然不重视此点。历史文献里所强调的是判决要“平”、“直”、“中”、“正”。“直”与“不直”便是诉讼案件中的“是”与“非”,在多数的情形,只要分析个案最直接的情节,便可辨别。但是中国古人认为理想的司法者该做的不止于此,而要进一步寻求“平”、“中”和“正”。这些文字的意义,显然比“直”更广、更深。它们所指的,不只是诉讼案件最表面的是非,而是在追求社会终极理想的过程中,司法者应该努力争取的目标。
三、中国人心目中的社会终极理想
中国人心目中的社会终极理想是什么?这个问题很大,然而谈司法的目标就不得不谈它,所以必须在此简单地说一下。
或许我们可以用《尚书·尧典》称赞唐尧的话来作为一个引子。它说尧之治理天下,先“克明俊德,以亲九族”,然后“平章百姓”,“协和万邦”,终于使“黎民于变时雍”。简而言之,就是说他能“修”、“齐”、“治”、“平”,最后使整个社会和睦向善。他是中国后代公认的第一圣王,因此将“和睦向善”看作中国社会的终极理想,应该不算离谱。此外,《礼记·大同》和《老子·小国》所描写的都是和睦向善的理想社会。《庄子》的“至德之世”里,人与鸟兽共游,“上如标枝,民如野鹿”,一片和睦(他不谈善恶)。《韩非子》的“至安之世”里,人们“涯无怨结,口无烦言,故车马不疲弊于远路,旌旗不乱于大泽,万民不失命于寇戎”,也是强调和睦。由此可见,对中国人而言,至少“和睦”是一种共同的社会理想,“向善”则是更进一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