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基本权及其入宪
龙晟
【摘要】诉讼基本权是
宪法规定或确认的,同时具有值得
宪法保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它是事后程序权利,是司法意义上的救济权;诉讼基本权之法益包括其保护范围与界限。当下各国通常以基本权程序功能或正当法律程序来建构诉讼基本权,我国当下宜以程序权入宪,且意义非凡。
【关键词】诉讼基本权;程序基本权;
宪法
【全文】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将宪法学与诉讼法学进行融合性研究的态势,更有学者鉴于我国宪法对诉权规定的缺失而大声疾呼:诉权入宪。[1]然而,诉权入宪的诸多前提性问题却是当下我国法学界有待突破的瓶颈,这些问题包括诉讼基本权是什么,其立论基础与结构为何,尤其在我国如何入宪等等。故在诉权入宪的鼓呼之余,有必要厘清这些问题。
一、诉讼基本权之内涵
诉讼与程序有着密切关联,所谓程序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多数法律行为或事实的动作方法、手续之连续。[2]从本体意义而言,法律程序系指遵循法定时限与时序并按照决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3]程序主体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即是程序权利,程序基本权相较于程序权利之中的其他权利而言,具有相对重要性,而且这些权利通常被规定于各国的宪法乃至国际人权公约之中,具有所谓的最低限度性,一旦违反这些权利,即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害。由此观之,程序基本权也构成基本权利的一环。
基本权以及与基本权相关的程序基本权、诉讼基本权等指称通常与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律体系有关。程序基本权德文为Verfahrengrundretch,以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的见解,其意义似乎与诉讼基本权Prozesgrundrecht相当。[4]而诉讼基本权往往被视为程序性基本权的一环。[5]此种描述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程序基本权不应局限于诉讼权的窠臼,而应该被广泛地解释为宪法所有程序保障机制的上位概念。[6]质言之,诉讼基本权应从属于程序基本权,是程序基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在我国,人民主权、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以及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真正实现之需求决定了诉权应当具有宪法权利属性,[7]尽管此种从应然到应然或者从抽象到抽象的论证路径及其充分性不无瑕疵,但是毕竟隐约从某种程度上向人们昭示了作为宪法意义上诉权存立的可能性,为进一步探讨诉讼基本权提供了某种契机。
对于何谓诉讼基本权,有学者认为,作为宪法意义上的诉权应当是宪法所确认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它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体系。[8]还有学者认为,不论人权、国民权、公民权、人民权利、基本权利、基本人权、基本权,只要由宪法予以规定的权利皆可称之为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之所以被宪法保障,是因为具有以下性格:(1)在权利本质上直接与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性尊严、国民主权、人权保障、法治原则等关联;(2)从权利的保障需求而言,应具有普遍性;(3)从宪政视野来看,这些权利若不予以保障,将有违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及其倡导的价值观念。[9]也有学者认为,诉讼基本权是指人民具有的受裁判权利,请求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司法机关本着公正程序予以审判的权利。[10]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部门大法官在“释字418号解释”中对诉讼基本权的解释也许更有启示意义:宪法意义上的诉讼权系指人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法院也有依法审判的义务,这种司法上的受益权不仅在形式上个人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应获得保障,而且在实质上个人权利应获得确实有效的保护。“释字574号解释理由书”指出,宪法上的诉讼权是以人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正当法律程序请求法院救济为核心内容,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来谋求其具体实现,除了立法机关必须制定法律,设置适当的法院组织及诉讼程序之外,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也应以此为目标,以利于人民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有可能及时而充分地回复并实现其权利。
从以上有关诉讼基本权的论述来看,大多数学者一般从作为部门法的诉讼法角度阐述诉权或者诉讼权利,很少有学者从根本法角度对该权利作出直接明确的界定。即便有些学者对之从宪法意义上予以界定,也往往通过论述基本权或宪法权利,即在基本权或宪法权利之下将诉讼权作为子基本权加以简单描述,通常是经由对宪法权利或者基本权利的论述导出诉讼基本权的定义,甚至将两者等同,而未清晰显现诉讼基本权的特质,以区别作为根本法和作为其他部门法意义上的诉权。然而,毋庸置疑的是,这些论述可以为进一步界定诉讼基本权提供借鉴。笔者认为,诉讼基本权应当具有以下几层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