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讼基本权及其入宪

  

  (一)诉讼基本权的法益范围


  

  诉讼基本权绝非仅限于人民有向法院请求救济的权利,只要为了达到或者完成这一基本权的保障目的都属于该基本权所保障的范围或者事项,其内涵范围包括受法定法官审判权、权利之救济程序保障、正当法律程序和自我决定权。[17]也有学者认为,诉讼基本权实质内涵除了实现诉讼程序利益、诉讼实体利益外,还关涉诉讼平等、诉讼财产、诉讼时效或诉讼公益等均为其涵盖及相关的权益事项,具体包括诉讼实体利益、诉讼时效保障、诉讼连带之财产权、诉讼自由权、程序利益权、触用法院权、诉讼地位平等权、审级制度保障以及其他事项。[18]诉讼基本权存在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所有诉讼之中,这些诉讼基本权保障的范围包括法定法官裁判权、诉讼平等权、正当法律程序权、诉讼自决权、诉讼程序利益权与诉讼实体利益权、适时裁判请求权等相关的权益事项。


  

  1.法定法官裁判权


  

  法定法官裁判权是指当事人作为诉讼基本权的主体享有受到法定法官裁判的权利。具体而言,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方面,当事人具有请求国家设置正当的组织机构和程序以提供审判的服务,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所提供的不符合法定基准的审判机关与程序享有对抗权;而对于国家而言,这些当事人的权利却是国家的义务。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无论依任何委员会或法律之外所定权限或召唤,市民均不能被剥夺法定法官(审判的权利);1814年法国宪法再次重申:任何人均不能被剥夺其自然的裁判官权利;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01条第1项明确宣示任何人受法定法官裁判的权利不得被剥夺;日本自明治宪法以来,就规定了任何人都享有受法定法官裁判权利不得被剥夺的权利,现行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不能被剥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这一权利还受到人权国际条约的保障,《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宪法或法律所承认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向内国法院请求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第10条规定,任何人关于其个人权利义务或关于对自己刑事追诉的决定,享有独立公平法院的公开公正审理的完全平等权利。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宣示,任何人对于其民事上权利义务的决定或对自己所为关于刑事追诉决定,享有独立公平法院于合理期间内公正公开审理的权利。


  

  法定法官裁判权包括诉讼权利途径、管辖法院以及法院事务分配等方面的保障,[19]具体包括法院组织、管辖以及法官的组成等。首先,当事人权利遭受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主体侵害时,应寻求何种诉讼途径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回复或争议得到解决;其次,当事人所涉法律纠纷如何确定由具体法院予以审理;再次,某法律纠纷如何落实在某法院之内的裁判组织或法官的执掌之中。在法院管辖制度上要求国家提供审级最小限制保障与审级差异保障,这意味着对诉讼当事人不但要提供救济,而且此种救济还应当是充分的,即对法院作出的解决争议的裁判也应当予以救济,质言之,应当存在不同层次即非一次性法院审级。日本《宪法》第76条第1项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裁判所及依法所定的下级裁判所。另外,日本最高裁判所也在判例中认为,事实审仅仅限于第二审不违宪,甚至认为将事实审限于第一审也不违宪,还认为将简易裁判所受理民事事件以高等裁判所为上告审也不违反《宪法》第76条的规定。[20]


  

  法定法官裁判权意味着诉讼当事人具有不受所谓特别法院以及行政机关为终审机关裁判的权利,如现行日本《宪法》第76条第2项明令禁止特别裁判所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终审裁判,如果允许诉讼当事人受特别法院或行政机关作为终审机关裁判,均属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基本权,故诉讼当事人还具有不受法院之外机关审判的权利,这也是诉讼基本权的保障内容之一。


  

  2.诉讼平等权


  

  诉讼平等权即诉讼地位平等权,该权利要求赋予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同时国家具有保障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地位的义务。这不仅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作为依据,诉讼基本权也是该权利的基础。诉讼平等权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形式上与实质上的平等。


  

  现代诉讼一方面重视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强调法院对公共性或公益的使命;另一方面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予以保障,以提升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保障。[21]所以,诉讼当事人程序地位平等、攻防手段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武器平等等均构成形式上的诉讼地位平等的内容。


  

  与此同时,法院还承担公共性的使命,适度介入诉讼,这意味着法院在维护当事人形式上诉讼地位平等所秉持的中立性应有所调整,以追求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上的平等。比如,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法院常常根据举证难易、距离证据远近、证据的取得概率等因素,不采取规范分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援助制度也是追求诉讼实质平等的重要措施之一,因为法律援助制度涉及宪法制度的保障,人权不仅仅限于各种权利主体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关于制度保障也应予以特别保障,其直接功能与各个权利主体基本权保障制度相连接。[22]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