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作用主要有:
(1)资源可能形成了定向的流动(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2)当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代表性达到一定程度,资源本身的优劣被忽视,主观偏见影响价值规律产生的资源流动。(3)商标权的行使得不到限制时,会构成阻碍资源配置的力量。
法律对商标权进行限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是一种工商业标记权,存在于生产[15]、分配、交换、消费、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关系着市场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如,在生产阶段,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一个商品的生产是由各个零部件组装的结果。而各个零部件生产者为标记其部件,就会使用商标。这样,组装者就存在了在商标基础上对部件的选择。因而,商标在生产阶段发挥了资源配置的功能。
2.资源配置理论与商标权穷竭的界定
一般理论认为:商标权穷竭,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本人或者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先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因此用尽,即其他人得在贸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分销或者转销。[16]商标权用尽亦有例外,“但为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17]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商品继续销售的,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商品质量发生变化或损坏的”,这里,商标权穷竭就不再适用。
但从资源配置角度看,上述用“允许转销售”界定商标权穷竭就存在问题了。商标权价值的实现依赖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只有在流通中商标的显着性才被发现,因此转销售是商标权价值实现的重要条件;同时,“转销售”对商标权人的权利本无损害,反而会使商品凝聚更多的附加值。因此,从“允许转销售”定义商标权穷竭则不是法律在限制权利,而是将商标权人的意愿进行法律上的描述。如是,商标权穷竭也就成了一个伪命题。
我们可以系统分析贴有商标的商品被进行转销售的方式:
(1)将贴有原商标的商品转销售。据上分析应当允许,而不需要商标权穷竭制度规制。
(2)将原商标撕掉,不粘贴任何商标转销售。这种情况可依上述的商标权联系本质,得出该行为被禁止的结论。
(3)将原商标撕掉贴上其它商标转售(即反向假冒),这种情况亦依上述商标权联系本质,得出行为被禁止的结论。
(4)在原商标的基础上粘贴自己的商标,将商品转售。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实质构成商标权穷竭的真正内涵,即应当允许他人粘贴自己的商标一并转售,但不得混淆商品的实际生产者。
就第(4)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见。例如,在购买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上,会贴有Windows和intel的注册商标,以表明操作系统和处理器的提供者;甚至销售商也会贴上表明销售商身份的商标。这些行为,联想ThinkPad商标权权利都不得禁止,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权穷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