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及其具体运用
张其鉴
【摘要】本文首先从物权限制的理论出发分析了商标权限制,认为物权、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专有性性质、对物的流转的影响是不同的,因而得出了商标权限制是真正的权利限制的结论。继而,笔者从知识产权内部体系进行分析,运用了公共领域理论,创造性地设计出公共领域动、静二元理论来分析商标权限制与专利权、著作权限制的不同,并借此理论对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探讨。最后,笔者从资源配置理论论述商标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把商标权穷竭界定为“允许转销售”是一个伪命题,应当重新定义,即允许在原来商标的基础上粘贴自己的商标,将商品转售。
【关键词】商标权限制;公共领域理论;合理使用;资源配置理论;商标权穷竭
【全文】
一、由物权(主要指所有权)限制原理引发的对商标权限制的思考
物权、商标权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从性质上说,它们都是私权;从特性上说,它们都具有专有性(或排他性)。然而,我们很容易发现,物权自它产生的时候就高歌自由,直到近代还把“所有权绝对”奉为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后来德国魏玛时期的《德国基本法》中规定了“所有权承担社会义务”,并在《德国民法典》中对物权进行了限制,由此物权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被认同。但是正如郑成思先生所言,“其存在方式是散乱的,其表述方式是不合逻辑的”。[1]郑先生在《物权法》颁布前所写的《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一文,不单是谈知识产权的限制问题,更是希望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也要学习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形成体系化的对物权限制的专章来。笔者是不同意这种做法的,当然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也没有这样做。
那么,我们要问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物权法的研究学者很少系统地研究物权的限制,并且《物权法》也没有专章规定物权限制,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权法学者系统研究权利限制并且法律也作了相应的安排呢?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物权的客体一般以有体物为限,而商标权则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2]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商标权的本质特征,由此不存在有体物的占有、交付规则。当然,研究物权限制和商标权限制,不能停留于权利的客体,需要具体的分析。
(一)《物权法》对物权限制的主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