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的限制,实为物权的负担,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物权的意定限制,如设定用益物权、设定担保物权等,反映的是意思自治,对我们问题的探讨帮助不大,我们主要分析《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定的限制。纵观《物权法》,物权的法定限制主要表现在:
1.基本原则对物权的限制
首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不同的物权,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甚至无效。“由于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物权。所以物权法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3]
其次,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主要指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该原则基于物权的排他性产生,惟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最后,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和公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是法律保护第三人基于对公示而生的信赖利益。
2.物权变动上对物权的限制,主要反映在:
首先,物权变动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即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登记。这一规则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目的是为了规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其次,善意取得(主要指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对物权的限制。即如果第三人得适用善意取得,则即时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此项规则是衡平所有权人利益、第三人利益、交易秩序安全后,立法者做出的选择。
(二)比较分析商标权的限制
1.限制内容的比较分析
一般认为,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先使用权、商标权用尽。这三种限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商标权的专有性不同程度地被解除,作为商标权基本内容的专有权、禁用权受到了限制,非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而物权的限制则不同,物权的限制并不对作为物权基本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生影响,仅仅是规定了交易的方法。由此观之,物权的限制旨在对具有排他性的物权进行表彰,而商标权的限制是对商标权内容本身的限制。
2.限制目的比较分析
据上所列,物权的限制主要都发生在物权流转过程中,这种限制的目的用民法学者的话来说,是要维护一种“动的安全”。这些限制都在于对交易秩序的安排。可见,物的流转的安全是物权法限制物权的主要考虑。
商标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直至发展到今天,都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商标权是工业标记权,以自由流动的市场为产生背景,为了防止商标权的专有权和禁用权属性构成对商品流通的限制,保障商品的流转,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商标权穷竭制度等对商标权进行了限制。可见,商标权的限制目的主要是适应工商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商品的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