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厉行出口许可制度。商舶从中国港口出海,应向当地市舶司备文申报所载货物名称、数量和目的地(“所诣去处”)等项,经查验属实,并经当地富户(“有物力户”)出具担保书后,由市舶司发给“公据”(许可证)放行。回航时,应向原出海港口市舶司交回“公据”,并申报从异国(“番夷”)贩来各物,照章“抽解”后,方可入市。
(5)严禁各种走私逃税活动(“漏舶”、“偷税”、“大生奸弊,亏损课〔税〕额”)。违者除治罪外,没收船、货,并重奖举报、告发人,“给舶物半价充赏”。
(6)切实保护“番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官吏豪绅借势滥权杀价强买“番商”舶货,凡强买舶货“有亏番商者皆重置其罪”(依法从严治罪)。
(7)礼遇外商,救助“海难”。兴建外商宾馆(置“来远驿”),订立接待送礼规则(“立定犒设馈送则例”),“每年于遣发番舶之际,宴设诸国番商,以示朝廷招徕远人之意。”“番舶”遇风暴飘致中国沿海各地,“若损败及舶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登记〕物货,许其亲属召保认还。”
从以上梗概中可以看出:制订于900多年前的这部市舶条例,无疑是后世海关法、外贸法和涉外税法的先河,其基本规定多为后世同类立法所师承和发展。
元朝时期(公元1271年-公元1368年),中国北部疆土辽阔,陆上国际商道畅通无阻,海上贸易也有新的发展。政府以宋法为蓝本,在1293年制订《市舶司则法》22条,使外贸管理和税则更加条理化和规范化。同时,由政府出资和备船,选聘精干舶商和艄工(水手)“入番贸易”,赢利所得按“官七民三”比例分红。除官本贸易外,还允许私舶贸易,并对从事外贸的舶商和艄工加意保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宋代对进口货物统制专卖的“禁榷”政策。由于采取了低税、招徕、保护和奖励等一系列措施,外商纷至沓来,除唐宋以来的传统客商---阿拉伯商人外,还有远自欧洲和北非的商人前来从事贸易。元初来华经商和旅游的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曾将中国的泉州港与地中海国际贸易中心亚历山大港相提并论,认为它们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外贸港口。
明代(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初期,对于唐、宋、元三个朝代700多年来行之有效、经济效益显著的对外经贸体制及有关措施,多沿袭师承,且有重大发展。洪武、永乐两代政府为了进一步招徕外商,对于来自外国的“贡舶”和“商舶”分别给予不同优惠待遇。前者运来官方互易货物,予以“优值”(从优计价);后者运来民间交换商品,予以免税。致使各国商船竞相来华,国际贸易大盛。另一方面,在公元1405年-1433年间,明朝政府相继组织和派遣了规模浩大的远洋船队,由郑和率领,先后七次远航,抵达今日印尼、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西岸、波斯湾和阿拉伯半岛诸国、东非索马里、肯尼亚等地,大大促进了当时中国与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之间的政治修好关系和经济贸易关系,其船队规模之大(首航人员竟达27000余人),贸易地域之广,累计航程之远,以及经历时间之长,都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郑和等人开展对外交往的壮举和业绩,一向彪炳于中外史册,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勇于进取、敢于创新、善于开拓的精神。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自汉唐至明初,中国人的对外开放、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以及开拓进取精神,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文化的进步以及国际威望的提高,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中国人也通过长期的、平等互惠的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为全球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共同繁荣和丰富多彩,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遗憾的是,这种优良传统和开拓精神,在后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但未能进一步发扬光大,反而受到压制和摧残。明代中叶以后,封建统治者愚昧腐败、昏庸颟顸,竟因沿海倭寇为害而实行“海禁”,下令关闭口岸,停止对外贸易,实行“锁国”政策[19]。以后弛禁、复禁,反复多次,直至明朝覆灭,对外经济交往始终未能认真振作。
清朝(公元1636年-公元1911年)初建,王朝统治者因害怕汉族人士在海外组织反清力量卷土重来,遂变本加厉实行“海禁”,在长达三四十年的时间里,规定“寸板不许下海”和“片帆不准入港”,违者格杀勿论。遂使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更加衰落,一蹶不振。1684年以后,虽一度解禁开港,在江、浙、闽、粤设置4个外贸口岸,但对外来商人往往不分从事正当贸易抑或进行不轨活动,一律严加限制。1757年又撤销三个外贸口岸。中国作为东方泱泱大国,当时的大陆国土面积远远超过整个欧洲大陆,其海岸线绵延20000公里以上。但是,当时欧陆沿海港口,早已星罗棋布,促使欧陆对外经济交往十分兴旺发达;反观当时幅员广袤的中国大陆,却只单限广州一港对外开放[20],成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长期衰败的一大原因。这种荒唐局面,竟然持续80多年,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的大炮轰开“天朝帝国”的大门。
2.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中国古代史上对外经济交往的兴衰起落,主要脉络大体如上。其间有几条历史轨迹和法理原则,隐约可辨,值得后人借鉴:
第一,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需。中国历史上明智的统治者能顺应历史发展的需求,积极推动对外经济交往,体现了强者的远见、自信、胆气和魄力;愚昧的统治者则惯于逆历史潮流而动,妄图禁止对外经济交往,体现了弱者的短视、昏庸、怯懦和无能。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对外经济政策,前者造福社会,后者危害国家,千秋功罪,历史早有评说。
第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既然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自身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如不因势利导,却愚蠢地加以禁止,总是禁而不止。秦汉以来,在中国古代2000多年的对外经济交往史上,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甚至两度锁国闭关,但总的来说,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显然是历史长河中的主流。相应地,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积极主动、大胆进取的精神,一向是中华民族诸多优良传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闭关锁国的失误和蠢举说成是中国历史的主导传统,那是对中国历史的误解、无知或曲解。
第三,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历代政府和百姓对来自异邦的客商,向来以礼相待,优遇有加,使其有利可图。中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是丝绸、漆器、瓷器、茶叶之类,进口的是中国所罕缺的各种异土方物。这些中外物质文明的交换,是以完全自愿、互通有无、文明交易的方式进行的。较之西方强国对外贸易史上盛行多年的商盗一体、杀人越货、猎奴贩奴之类的罪恶买卖,向来泾渭分明,迥然不同。
中外物质文明的交换,有效地促进了整个人类文明的交融与提高。中国的育蚕、缫丝、制瓷、造纸、印刷、火药、指南针等技术,通过对外经济交往而广泛传播于世界各地,为全人类的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对外输出的扩大,又反过来不断提高中国的造船、冶金、罗盘、天文、地理等与航海有关的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各行各业的生产水平。与此同时,中国原先十分罕缺或全然未见的异邦产品,诸如西域良马、阿拉伯“火油”以及芝麻、蚕豆、菠菜、大蒜、甘蔗、甘薯、玉米、花生、烟草等农作物,也先后从世界各地异邦辗转传入中国,促进了中国畜牧业、农业、手工业的发展。有趣的是,今日中国人日常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棉花和棉布,宋代以前一直是珍稀的“舶来品”。宋元之间才开始从异邦引种的棉花,至元明两朝已普遍种植和大量出产,并使棉纺织业迅速成长为中国新兴的、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主要手工业之一。它不但大大地改变了中国历代以丝葛麻褐为主要织物的衣着传统,使广大平民百姓普受其惠(对他们来说,丝绸太贵,葛麻太粗,棉布则物美价廉),而且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出口的主要商品之一,同时也成为明代以来国库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棉花从异域到中国“落户生根”的过程,实际上是一项新产品和新技术“引进→消化、发展→输出”的成功事例。
有一种流传甚广的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的对外经济交往,主要是“朝贡贸易”,旨在满足封建统治者对奢侈品的需要,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平民的经济生活,并无多大积极影响,甚至害大于利。
其实,这也是一种历史的误解或偏见,并不符合史实。棉花效劳中华,即是一大例证。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平等互利既是公平的行为准则,又是正常的社会后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努力实现平等互利,显然是中华民族诸多优良传统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源远流长,并且有过相当发达的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规模和意义都难以与近现代的对外经济交往相提并论。它的存在和发展,主要是与中国绵延2000多年的封建制生产方式紧密联系的。因此,对外经济交往的规模、水平和社会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内封建自然经济的限制和束缚。封建后期,随着这种生产方式内在活力的不断衰退,对外经济交往也就曾经陷于停滞,甚至走向没落。至于长期以来在对外交往中自视为“天朝大国”,把外国人前来修好通商称为“蛮夷来朝”,在官方换货贸易中硬把对方商品称为“贡”,把中方商品称为“赐”,把接待外商使团的宾馆称为“蛮夷邸”,诸如此类的观念和有关记载,处处显现了封建统治者和封建文人的自大与虚荣。这种阿Q心态,迥异于应有的民族自尊,显然是不足为训和应予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