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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祸”论的本源、本质及其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 论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鸦片战争的巨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之后,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和急剧的变化:从独立自主转变为俯仰由人,从平等互利转变为任人宰割。


  

  1.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21]继1840年英国侵华的鸦片战争之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又发动了多次侵华战争,如1857年的英法联军战争,1884年的中法战争,1894年的中日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用战争暴力打败中国、迫使昏庸无能的统治者俯首就范之后,列强不但占领了中国周围的许多原由中国保护的国家,而且侵占了或“租借”了中国的一部分领土。例如,日本侵占了台湾和澎湖列岛,“租借”了旅顺,英国侵占了香港,法国“租借”了广州湾。割地之外,又勒索了巨额的赔款。1931年-1945年,日本由局部进而全面地发动了的侵华战争,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陆续使中国的大片领土直接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从而使中国的土地和各种自然资源遭到空前残酷的掠夺和洗劫。


  

  列强强迫中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根据这些不平等条约,列强除了取得在中国驻扎军队的权利和领事裁判权之外,还把全中国划分为几个帝国主义国家的“势力范围”,即列强按照各自的实力,在中国划定某一地区,作为自己实行政治控制和经济掠夺的专属领域,对中国进行变相的瓜分。例如,长江中下游诸省划为英国的势力范围,云南和两广划为法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划为德国的势力范围,福建划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东北诸省原划为帝俄的势力范围,1905年日俄战争后,东北地区的南部改划为日本的势力范围。


  

  根据不平等条约,列强控制了中国一切重要的通商口岸,并在许多通商口岸中强占一定地区作为它们直接实行殖民统治的“租界”。它们喧宾夺主和反宾为主,控制了中国的海关和对外贸易,控制了中国的水陆空交通事业(包括至关紧要的内河航行权)。这样,就便于在中国广阔的市场上大量倾销它们的商品,牟取巨额利润。与此同时,又使中国的农业生产服从于西方列强的经济需要,为它们提供大量贱价的原材料和消费品。


  

  根据不平等条约,列强在中国攫取和垄断矿山开采权、铁路修筑权和管理权,经营各种工矿企业,随心所欲地掠夺中国的自然资源,直接利用中国便宜的原料和廉价的劳动力,榨取超额利润,并借此对中国的民族工业进行直接的经济压迫,甚至加以扼杀。


  

  根据不平等条约,列强以苛刻的条件贷款给中国政府,并在中国开设银行,从而垄断了中国的金融和财政,在金融上、财政上扼住了中国的咽喉。


  

  列强除了对中国实行直接的控制、掠夺和盘剥之外,又极力培植了一个买办资产阶级,作为它们的在华代理人,为列强的对华盘剥事业效劳。此外,列强还与中国广大农村的封建势力相勾结,以加强对中国的全面榨取。


  

  列强在对华经济交往中,利用其政治上、军事上的强权地位和经济上、技术上的绝对优势,迫使中国方面接受各种苛刻的不等价交换条件。不等价交换的长年积累和不断扩大,造成中国国际收支的巨额逆差和国民财富的大量外流,造成中国的民穷财尽。为了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不得不大量举借外债,加深了中国对列强的依赖和屈从,这又反过来进一步扩大不等价交换的范围,形成了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恶性循环。


  

  2.强加于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


  

  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完全操纵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及其在华代理人手中。在这个时期里,由于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受到严重破坏,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无论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的哪一个方面,无论在国际生产、国际交换、国际分配的哪一个领域,始终贯穿着两条线索或两大痛楚:第一,中国这一方无权独立自主,无法自由选择,无力控制管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往往处在非自愿、被强迫的地位,受制于人,听命于人。第二,中国这一方,人低一等,货贱多级。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总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价的交换和盘剥。


  

  这两大痛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蕴含着和体现了当时盛行于国际社会的基本法理:弱肉强食,理所当然,法所维护。换言之,弱肉强食的原则,不仅被列强推崇为“文明”国家的正当行为准则,而且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结和签订,取得了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约束力。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毕生致力于推翻清朝封建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反抗列强侵略中国,废除列强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他早在1904年就撰文并有力地批判为列强侵华张目的“黄祸”论,指出,一旦中国人获得独立自主并与外国平等交往,“黄祸”可以变成黄福---不仅给中国人而且给全世界都带来大好处、大福祉。遗憾的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和国内外反动势力的阻挠,孙中山先生的真知灼见和善良愿望长期未能完全实现。


  

  上述这两种历史痛楚,自鸦片战争以来,在中国延续达100多年,经过中国人民长期的奋力抗争,才以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成立而告终止。它逝去不久,人们记忆犹新。可以说,今日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之所以如此强调独立自主与平等互利,正是对上述历史痛楚的认真反思和科学总结。中国与第三世界诸国一起,之所以如此大声疾呼,要求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要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废除旧的、弱肉强食的法理原则,建立新的、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其共同目的,正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尽早地全面结束这种历史痛楚。


  

  (四)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及其在华代理人的反动统治,摆脱了半殖民地的屈辱地位,成为政治上完全独立的社会主义主权国家。这就为中国进一步争取经济上的完全独立,包括对外经济交往上的独立,创造了首要的前提。


  

  1.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


  

  中国人民深知,不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包括对外经济交往上的独立,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就是不完全、不巩固的。因此,彻底铲除帝国主义及其在华代理人对于中国国民经济命脉的垄断权和控制权,彻底改变帝国主义及其在华代理人操纵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局面,就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当务之急。


  

  中国政府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各种特权,收回了长期由帝国主义者越俎代庖的海关管理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新海关。把长期由帝国主义在华代理人---中国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巨头垄断经营的、规模庞大的对外贸易(进出口)企业,收归国有,改由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实行全面的统制管理。对民族资产阶级经营的外贸企业,则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在国家的金融和财政大业上,也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排除了帝国主义的垄断、操纵和控制


  

  。


  

  与此同时,在国内生产领域逐步建立了强大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这样,就终于使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彻底摆脱了对帝国主义的依附,走上了完全独立自主的道路。


  

  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充分尊重对方国家的利益,保护各国来华外商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也有效地促进了中国自身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可以说,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其基本精神,早在新中国开国前夕,就明文载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又一再郑重重申。如果说,中国在沦为半殖民地以前的悠久历史中,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能够按照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办事,还处在自发的、朴素的阶段,还只是一种传统的习惯,那么,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就开始进入自觉的、成熟的阶段。它不但是中国古代对外经济交往史中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而且由国家的根本大法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基本行为规范。


  

  2.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


  

  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道路,是并不平坦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这条道路上就遇到了不少艰难险阻和严重干扰。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起,当时极端敌视中国的美国政府为首组织了长达20多年的对华经济“封锁”和“禁运”,企图从经济上扼杀这个新出现的社会主义政权。在美国的策动下,十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1949年11月成立了“巴黎统筹委员会”,统筹推行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禁运”政策,严格限制其成员国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贸易。在“巴黎统筹委员会”内部特别设立的“中国委员会”,是专门对付中国的禁运执行机构,并且针对中国开列了范围特别广泛的禁运货单,称为“中国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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