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正在进一步扩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以更加勇敢的姿态进入世界经济舞台,更加积极地实行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开展对外经济竞争。
作为东方的文明古国和大国,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可以说是源远流长的。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传统,曾经遭受过严重的扭曲、破坏,并引起种种误解。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生命力又使得它不断冲破险阻,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焕发出新的青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正是中国历史上对外经济交往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简略回顾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历史传统,探讨其中所蕴含的法理原则,了解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不但有助于加深认识当代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来龙去脉”,而且也有助于驳斥当今美国霸权版“中国威胁”论。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古代中国时期,即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4、5世纪至公元1840年;第二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约相当于公元1840年至1949年;第三阶段,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公元1949年以后。
(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史的深入考察,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这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随之而来的是贸易,不仅有部落内部和部落边界的贸易,而且还有海外贸易。”[15]这种规律性现象,出现于古代的外国,也出现在古代的中国。
1.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
据史家考证,早在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时期(约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6世纪),中国大陆的各个部落联盟之间就时常开展跨越联盟疆界的贸易。商朝时期(约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这种跨越部落联盟疆界的远途商品交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开始使用来自新疆的玉片和来自沿海的贝壳作为交换的手段,这就是原始形态的货币。从这些原始货币的不同来源地可以推想当时贸易活动跨越地域的辽阔和边远。
到了周朝(始建于公元前11世纪),分封了几十个诸侯国家,它们都要定期向周朝王室朝觐“纳贡”,王室则以“赏赐”回礼,尽管“纳贡”有称臣的含义,“赏赐”有恩赐的含义,但在“贡品”和“赐品”之间,客观上蕴含着朴素的对价有偿关系,究其实质,就是不同商品跨越国境的远途交换。这种“朝贡贸易”也实行于远方西域各国与周朝王室之间。至于周朝各诸侯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就更加常见。
春秋战国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中叶),各诸侯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而且开始出现同海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一个明显的标志是:早在公元前4、5世纪之间,中国的丝绸就已开始辗转远销希腊等地。爱琴海与南中国海之间,已经开始有海商活动。
当然,在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这片疆土上的各相邻部落联盟或诸侯国家,实际上是正在逐步走向全国统一的各个地方政权,因此,当时中央朝廷和它们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还不是近代和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国际贸易。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结束了诸侯割据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其边陲疆土乐浪郡和象郡分别位于朝鲜半岛北部和印度支那半岛东北部。因此,中国与上述两个半岛广大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是相当密切的。中国的丝绸、漆器、铁器很早就跨越国境输往这些地区,而当地的土特产品则源源输入中国。但秦朝存续时间甚短,秦始皇在位不过11年,社会缺乏安定,二世胡亥昏庸,内政腐败,旋即为汉所灭。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对外经济往来未获重大发展。
汉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建立于多年战乱之后,政府当局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采取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社会安定,生产发展,百业兴旺,对外经济交往也日益发达。张骞、班超先后出使西域,率先开拓了历史上著名的国际商道“丝绸之路”。后来此路不断西延,对于促进中国与中亚、西亚、南亚、欧洲、非洲许多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陆道之外,又辟海市。南方的番禺(广州附近)开始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都会。当时中国与日本之间以及与印度南部之间的商品交换,就是分别通过北方和南方的远航商船进行的。据史籍记载,两汉时期与中国有“朝贡”贸易(即官方商品交换)关系的外国,已达50多个;早在西汉时期,京都长安就已设有专门接待外国贸易使团的宾馆(即所谓“蛮夷邸”);有些来自远方异国的商使,其语言需经两道以上辗转翻译(即所谓“重译”[16]),才能与中国语言相通。由此可以大略想见当时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是相当广泛的。
汉朝以后,历经三国、魏、晋、南北朝,中国出现了长期的分裂和战乱局面,北方陆路的对外经济交往受到较大影响,南方海道则仍然畅通,海上贸易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商船远及今日南太平洋以及印度洋之间的爪哇、苏门答腊、斯里兰卡等地。
经过隋朝(公元581年-公元618年)进入唐朝(公元618年-公元907年),全国重新统一安定,当权者励精图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居于全球领先水平,使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之一,相应地,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也空前兴旺发达。
除了不断拓展和延伸陆上国际商道、扩大通商地域范围外,着重发展了海上贸易。广州、交州、潮州、泉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楚州(今江苏淮安),都辟32陈安:“黄祸”论的本源、本质及其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的主流及其法理原则的视角为外贸海港,远洋航船东通日本,南抵南洋诸国,西达波斯湾阿拉伯诸国。政府当局对外商采取宽松优待的政策,“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应重加率税”;“常加存问”,“以示绥怀”[17]。于是各国商人云集,中外商务往来和商品交换盛极一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相继在重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任职官员由中央政权直接委派,专门负责掌管和监督海上船舶贸易来往和入境出境征税事宜,从而初步开创了在中国历史上长达1000多年的“市舶”制度,有人认为这就是后世政府外贸机构和海关机构的最早萌芽。由于唐代中国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和文化水平都居于当时世界领先地位,加以统治者对于对外经济文化交往采取积极促进的政策,当时外国人来中国经商、留学的络绎不绝,长期居留唐土者多达数十万人。
留学日久取得唐籍的一些外国人,甚至还由唐朝政府擢用,入仕做官,并引为殊荣。至今一些外国(如日本等)仍称中国人为“唐人”,称中国商品为“唐物”,称中国文化为“唐文化”,足见唐代中国人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促使中国国誉和声威远播,影响至深。这是举世公认的中华民族的骄傲。
宋朝时期(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北部政局不稳,陆上国际商道常因战争而中断,政府侧重于在南方发展海上国际贸易。在宋初,京师设“榷易院”,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在江、浙、闽、粤沿海港口设“市舶司”,兼具进出口管理、征税、收购舶来品等多项职能;还于公元1080年颁布市舶条例。可以说,这是中国最早的涉外经济立法之一,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进出口贸易成文法规之一。宋室南渡以后,失去半壁江山,遂更加锐意发展海舶贸易,作为当时御敌图存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因为,“市舶之利,颇济国用”,“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18]据估算,当时单泉州、广州两地一年的外贸收入就曾高达200万缗,约占当时全国财政收入的20%,可见当时政府对于外贸的倚重。
上述这部制订于11世纪的宋代市舶条例,其后经修订补充,迄宋之末,实施近200年,它在世界贸易立法史上显然具有开创性的历史价值。尽管其原有全文已经失传,但从有关史籍文献的记载中,仍不难稽考和窥见其轮廓和梗概,诸如:
(1)外贸开始规范化。该条例规定了市舶司的职权和职责,融合了前述多种职能,成为后世海关与外贸机构的雏形和综合体,使中国古代的对外贸易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2)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外商海舶(“番舶”)入境从事贸易,促进中外商品互通有无;逐项列明违禁物品、官府专买专卖货物(“官市”)以及民间自由交易货物(“民市”、“听市货与民”)的细目,使中外商民有所遵循。
(3)采取“低税”政策。“番舶”进入中国港口,须经当地市舶司派员登船查验,并依法定税率纳税(“抽解”),凡珍珠、犀角、象牙、玛瑙、乳香等少数贵重“番货”,列为“细色”(高档品),一般税率定为“十取其一”(即10%);其余大量“番货”,诸如来自异国的各种特产、药材、香料、木料、棉布等生活用品,均列为“粗色”,一般税率定为“十五取一”(约合6.66%)。税后诸物即可依法分别进入“官市”或“民市”,实行交易,可谓“低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