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我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者”的讨论,把劳动者的范围界定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事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事业编制劳动者和其它劳动者的范围内。因此,犯罪主体就不会仅仅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还可能是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等,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可知,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具体到本罪,笔者认为,应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外。主要理由是:欠薪入罪需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前置程序,实际上也就排除了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作为犯罪的主体,因为实际生活中政府部门并不会责令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犯罪主体是否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践中也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如某些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的负责人欠薪逃匿。事业单位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一度还十分严重,故应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列入该罪的犯罪主体。
劳动关系中还有特殊情况,比如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一重劳动关系分两层次运行的结构,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个主体,形成三角关系。[13]劳务派遣是双重雇主关系,存在实际用工主体和名义主体,派遣单位是名义主体,受派方是实际用工主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际来自于用工单位,形式上由派遣单位支付。发生欠薪行为后,如果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而派遣方不给劳动者发放薪酬,或者用工单位尚未支付报酬,派遣单位以此为由拒付劳动者报酬,这时是否同时追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责任?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都对被派遣劳动者存在默示担保关系,并对违法用工负有连带责任。[14]在追溯欠薪犯罪的时候,是否同样依连带责任处理,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派遣单位是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一责任人,无论用工单位是否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给派遣单位,派遣单位都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依约向派遣单位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派遣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受刑事追究。用人单位在拒不支付派遣单位款项的情形下,就劳动报酬部分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劳务外包用工是指发包人将其特定的工程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劳务关系,承包人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形中,只有承包人才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而不论这个承包人是单位还是个人。
【作者简介】
谢天长,单位为湖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王锴:“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同注⑴。
王旭:“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对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王全兴著:《
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8页。
同注⑷,第79页。
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同注⑷,第283页。
关怀、林嘉主编:《
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郑尚元:“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分界”,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周长征著:《
劳动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胡玉浪著:《劳动报酬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王全兴著:《
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289页。
王全兴著:《
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页。
同注⒀,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