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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二、何谓劳动报酬?


  

  对“劳动报酬”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突出表现为工资与劳动报酬之间的关系上。第一种观点是:工资与劳动报酬同义。叶静漪教授认为:“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第二种观点认为,工资在广义上与劳动报酬同义。王全兴教授认为:“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其狭义,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7]第二种观点认为,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个部分。林嘉教授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获得的报酬,由劳动法调整,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后者属民法的范畴,由民法调整,实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8]第四种观点认为,工资和劳动报酬这两个概念之间没有关系。郑尚元教授认为,工资在劳动合同中使用,劳动报酬在雇佣契约中使用。“劳动报酬和工资的界别也体现了雇佣契约和劳动合同的差异。”[9]


  

  笔者认为,认知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关系,需要在三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广义上的工资与广义的劳动报酬同义;中义上的工资就是排除了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劳动报酬;狭义上的工资就是基本工资。这个界定符合国际立法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这些术语的界定。国际劳工组织《男女同工同酬公约》第1条规定:“‘报酬’一语指普通的、基本的或最低限度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其他因工人的工作而由雇主直接或间接地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给工人的薪酬。”可见,劳动报酬的含义,“除了工资以外,还可能包括奖金、佣金、认股权、人寿保险、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一切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好处或权益。”[10]这是把劳动报酬的含义界定为广义的工资,即包括中义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该公约中“报酬”的含义覆盖了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全部薪酬,既包括直接成分,也包括间接成分,其含义比通常所指的数额固定并且定期支付的“工资”一词来得丰富。[11]


  

  我国的立法主要是从中义工资上使用“劳动报酬”的概念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使用了“劳动报酬”的表述,根据《劳动法》第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保险和福利,即是中义的“工资”。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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