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每月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个固定的金额作为加班工资,这些做法都不合法。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工资的具体支付事项,用人单位有义务明确向劳动者告知。
《劳动法》第51条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使是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要求而正常上班的,也应正常支付工资;只提供了部分劳动的,可适当酌减。未上班的,依照规定发给生活补助,不属劳动报酬。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这是否认为不支付劳动报酬呢?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该规章第6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知情权。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本质上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知情权,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也有权获知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并以此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清单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但不包括刑事责任。
(三)如何理解“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理解,要区分用人单位和个体雇主。如果是用人单位,则以该用人单位是否存有资金为准,有资金而不支付即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包括低于相应报酬支付。“有资金”包含有现金,或账户上有存款,或有到期债权等。对于个人来说,除了弄清其是否有经济能力外,还涉及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等之间的差别,以及是否竭尽其一切能力的问题,诸如变卖家产、抵押贷款、借款等。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弄清“有支付能力”问题,实践中都可能会面临比较复杂的情况。从国外立法例看,多从意图和结果审查其是否欠薪。如泰国刑法中,该犯罪客观方面规定为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约定工资或报酬。德国刑法第266条a(截留和侵占劳动报酬)可知,该罪客观方面包括低于标准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形。而香港《雇佣条例》第67条:(1)任何雇主或前雇主,如行将离开本港,有意逃避支付下列款项:(a)欠付雇员所赚之工资,不论该工资是否到期支付;或(b)拖欠雇员根据雇佣契约应得之其它金钱,亦包括少付情形。从我国的实际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劳动者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中的“不支付”,应侧重于对结果的理解,即以结果来看待欠薪者的主观意图和经济能力,对“不支付”应作广义理解,即:(1)不支付劳动报酬;(2)拖延支付劳动报酬且时间较长的;(3)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何谓“数额较大”?
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有数额上之要求,即“数额较大”者才可能诉诸刑事追究。数额是否“较大”,则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问题是:以多少数额为较大?这需要结合数额计算之方法方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