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商业性作为私人复制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之一,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非商业性复制不具有营利性,仅仅是作品文化功能的实现。
依照我国《着作权法》第1条规定:着作权立法之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利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日本《着作权法》第1条则规定:本法目的在于确定与着作物、表演、唱片、广播和有线广播有关的着作人的权利及其邻接权利,在注意公正使用上述文化成果的同时,保护着作人等的权利,以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从着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是着作权法的目标。
文化的繁荣发展有赖于各种作品的复制传播与交流。日常分工与协调、一致看法的形成、价值体系的普及乃至知识体系的建立是人生存所必需的,是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所有这一切都仰赖于信息的交流与传播。
私人复制作为作品传播的重要手段,它是个人进行阅读等一系列后续文化交流活动的前提。事实上,人的对知识的记忆过程就是将知识作品信息在大脑中复制的过程。可以说,没有复制,就没有人类知识的继承。当然,人类在大脑中复制作品不会受到着作权法的规制。但是,由于大脑记忆的限制性(时间限制、生物限制等),许多知识的学习需要建立在复制作品基础之上。如果要与他人就某一个作品信息进行交流的话,其前提是让他人知道原作品信息的内容,这也需要将作品信息复制传播给他人。小到日常生活中的交流,大到文明的传承,私人复制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同时,私人复制行为能在着作权人作品的基础之上增进新的言论的出现,丰富我们作为一个群体的共同文化[7]。这也就是实现作品本身的文化功能。我们强调个人始终是知识创作的基本主体,而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创作都建立在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学习基础之上,从这一角度来说,对私人复制的权利保障对人类文明的持续与发展有重大意义。
第二,着作权法通过将非商业性的私人复制纳入合理使用制度来保障社会民众对作品的合理接近。
一般着作权法都对个人为了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行为作出合理使用的规定,因为该种行为直接目的在于对作品信息本身的获取,其重要特点是个人阅读理解作品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个人对作品思想的继承、批判或扬弃,从而可能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智力创造成果。这种活动是存续和发展文化科学所必不可少的知识积累过程。关于私人复制的这种规定体现了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因其保障了公众对作品的合理接近,体现了其对增进知识、促进学习的这一公共利益的保障的制度追求。由于是非商业性复制,权利人的市场利益并不会因为私人复制而受到过度侵害。但是,很显然,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私人复制的有限性,因为毕竟大量作品的市场活动归根结底是围绕个人的作品信息需求展开,如果私人复制不受任何限制,则可能导致着作权人作品市场空间的丧失。
综上所述,私人复制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其在不对权利人市场交易和市场利益形成严重损害的前提下有益于实现作品的文化功能,并且在实现文化功能的过程中维护了社会文化发展的繁荣稳定,这契合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现代着作权法的发展中,“所有非商业性的私人复制都是合理的”观点已被许多国家摈弃,非商业性仅仅作为私人复制具有合理性的一个考虑依据。
第三,将非商业性的私人复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有利于人权保护。
保证基于学习创作的私人复制的自由是对人权保障的落实。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两大类,其中文化权利与着作权保护有密切的关联。《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也可以作为私人复制合理使用的基础:为了人人能够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而让渡一部分着作权人的权利给作品传播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