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理使用视野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合理使用视野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冯晓青;胡梦云


【摘要】复制是使用作品的最常见方式,个人使用最突出的问题则体现在私人复制方面。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限制最有代表性的制度,其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私人复制在现有各国著作权立法中少有单独的规定,它一般存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范围之内,但它并非完全等同于合理使用,两者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研究其关系及私人复制纳入合理使用的条件是有益的,其重点在于把握复制行为目的( 非商业性) ,最终需要纳入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评判。
【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私人复制;复制;利益平衡
【全文】
  

  私人复制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使用他人着作权作品的范畴。着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一般是在着作权限制特别是合理使用层面被讨论的,它通常是指为个人目的使用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包括了复制在内的各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由于复制是使用作品的最常见方式,个人使用最突出的问题也体现在私人复制方面。因此,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私人复制加以研究是必要的。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之理论思考


  

  (一)合理使用的内涵


  

  从各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看,法律强调着作权的专有性特征,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甚至有学者认为,包括着作权法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以限制公众的自由使用作为其立法意旨的,这样做可以更有力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这被称为防御性保护或者消极保护[1]。为了促进知识产品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用,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立法应关注促进知识产品交易。本文赞同这一观点。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着作权交易,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我国着作权立法应予重视的重要立法思路。换言之,着作权法具有公共利益目标,着作权法也需要服务于增进知识和学习,保障公众更多地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并分享文化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权利、利益和自由。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膨胀将危及个人的自由和发展。着作权保护本身和公众自由利用和传播作品则存在矛盾关系,因为着作权体现为禁止他人擅自利用其作品的独占、垄断性权利,着作权保护自然限制了作品的自由利用和传播。为实现着作权法中存在保护着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着作权法中设立了包括复制权在内的着作权限制制度,其中合理使用是着作权限制最典型的制度。合理使用的主体又最多地表现为个人用户、消费者以及图书馆、档案馆等代表公益的使用和传播作品的机构。私人复制则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重要的内容之一。对私人复制性质的确认,最终也是为了在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二)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1.合理使用之正当性:法学理论视角


  

  从法学理论的视角看,合理使用之正当性可以从多个层面予以透视。


  

  (1)公平正义精神


  

  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体现于其符合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标准。美国学者歌德斯坦认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与着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并不矛盾,它既有充分发挥着作权作品使用的效用,也有协调公众使用作品的要求与作者主张权利的关系。


  

  (2)惯例说


  

  该观点认为合理使用时给予着作权法固有的惯例,即着作权人对他人特定的复制或者引用行为有一般性通常认识,足以证明利用行为具有合理性[2]。


  

  (3)默示同意推论


  

  所谓默示同意推论是指作品使用是着作权人实现其作品价值的必由之路,而作品着作权人也希望其作品被他人利用,以更好地发挥其作品的效应,在诸如评论、引用、学术研究等场合,着作权人不会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从而可以推论其默示同意他人使用其作品。显然,默示同意推论隐含了另一层含义,即这种使用不会对着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明显损害,否则是不可能“推论”着作权人“默示同意”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