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保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也是认识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方面。着作权法肩负的重大公共利益包括鼓励创作与维护信息自由流通等内涵。作品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它本身不具有有形私人财产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因而需要法律提供专门的保护。同时,为兼顾鼓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着作权这一独占权利,如果过度扩张其独占权,以致阻碍信息自由流通,立法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在着作权法中增设合理使用之特定机制,以限制着作权人的独占权,保障社会大众言论发表和信息自由权利。着作权法目的在于鼓励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交流与共享,促进文化知识资产永续性、体系化和优质化,着作权合理使用则为达成上述目标之途径[2]。
合理使用产生了两类公共利益:第一类公共利益是直接发生的公共利益,因为公众能够从原创的作品中获得思想和表达。第二类公共利益是附加的公共利益,该利益是公众从也需要接近最初作品的竞争者所创制的竞争性表达和思想中可以获得的。这里的接近必须是对着作权作品中的表达的接近,并且通过对表达的接近,接近了这些作品中的思想[3]。合理使用是通过对作品合理接近的保障而实现公共利益的。
(5)实现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精神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合法动因。”[4]美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重视着作权案件中的利益衡量,并且主张通过适用合理使用原则在合理接近中的公共利益胜过着作权人的法定垄断权,认为这是利益平衡的需要。从合理使用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来看,它本身是作为接近作品的一种手段。在着作权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逐渐发展为在侵权例外的案件中适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是否侵权的主要标准。合理使用更强调对着作权的限制产生的利益平衡的效果。
在平衡的层面上,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可以从着作权的严格限制以及着作权法对确保公众合理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有学者指出,作品具有公共性一面,既属于作者,也属于国家甚至全人类。因此,着作权保护应注意把握平衡,即实现公民的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人的独占权之间的平衡,既要照顾着作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5]。合理使用成为平衡着作权人利益与公民获取思想、知识、信息的平衡器。
2.合理使用之正当性:交易成本与市场失败的经济学理论视角
在当代,知识是生产力的重要的要素,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着作权法领域,作品承载的思想、知识、信息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对着作权人权利的过分保护,将使知识要素作为生产投入的成本大为增加。同时,也会使着作权侵权纠纷大为增多,从而使大量的社会资源被用于解决纠纷,而事实上像私人复制一类的使用作品行为很可能对着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够明显。确立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大大减少着作权侵权纠纷,也便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从而更好地发挥作品的使用效益。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一项制度的构建可以获得潜在的收益。这项收益被称为制度收益。合理使用制度从经济上讲具有效益,符合制度经济学原理的效益原则。包括私人复制在内的合理使用在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具体可以从市场失败理论的角度加以认识。根据市场失败理论,如果为达成私人复制许可协议而付出的成本要高于从许可私人复制获得的收益,在经济上的不合算导致市场交易失败。合理使用由于没有明显的经济上的意义,因而不需要受到着作权的专门控制。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看成是制度安排下的特定智力作品创作者和不特定作品使用者之间就信息资源分配所进行的交换。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还可以从交易成本理论加以认识。美国学者戈登指出,完全竞争市场不可能存在,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方交易成本超过了预期的利益,原来预期的社会资源的交易将无从发生。在着作权市场运作不良时,就不能依靠市场来调和作品的社会利益与作品报酬的私人收益,而合理使用即为允许利用作品的人摆脱市场机制的信条[6]。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对合理使用行为而言,一一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将大大增加使用和传播作品的交易成本,甚至在很多情况不具有可能性,在经济上显然缺乏效益。由于合理使用本身对着作权人利益的损害和影响甚微,而对使用者来说则具有巨大的价值,为确保社会利益最大化,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