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了竞争的前提下,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也阻止了其他人重复生产。在下列条件下,这种阻止并不具有经济性。假设竞争者研发知识产权的投入低于向知识产权拥有者购买支付的价格,而竞争者却因为该知识产权已经被授权而自己无法独立研发,这就会造成支付价格与竞争者投入之差额的社会资源浪费。比如,被授权者的研发投入为1000万元,全部垄断利润(扣除研发投入的利润)为1亿元,如果向一位竞争者转让技术使用权则利润会下降到4000万元,因此,该技术的转让价格不会低于6000万元,但是,因为受到启发,竞争者研发类似技术的投入低于1000万元,比如800万元,其净利润为3200(4000-800)万元,这就会形成一方要价6000万元,另一方只愿意最多出价3200万元的2800万元转让阻碍。阿罗就此问题做过专门分析。[7]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参与竞争者必须向知识产权拥有者支付额外的费用2800万元,而处于垄断地位的领先者除获得了2800万元的超额利润,还可以通过其他相关研发活动摊销研发成本,实际利润高于这个利润额。这显然造成了开发者之间的不公平。一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知识生产者会以独占权剥夺竞争者以更低成本研发的权利,另一方面,却为垄断者带来了额外的利润,其性质是知识产权制度为垄断者带来了租金。这样的产权制度也压缩了社会产出,与竞争者参与社会生产情况相比,只有一位垄断厂商的总产量只是前种情况的一半,原因是垄断厂商会借助于自己的垄断地位提高产品价格,阻止更多的人成为需求者,这样就使更多的人无法享受到人类创新的成果。知识公开和知识产品化的市场传播调动了人们的欲望,但却通过产权保护压抑了使用知识和进一步生产知识的利益与动力,这可以被看作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负的外部性”。
专利保护期制度也具有上述双重作用,一方面,在保护期内给定了知识拥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设置了有效期限,使知识可以在保护期外得以免费使用。免费使用知识,虽然可以使知识正外部性最大化,但却可能造成对知识生产的打击,这种制度会诱使知识生产者采取不去申请专利权或者推迟申请专利的策略,以便能够较长时间垄断知识,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正外部性减少。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公开知识和缩短知识产权保护期已经成为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
促进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是实现人类进步的两个轮子,离开任何一个轮子,历史发展就会滞缓。过多地强调保护,有助于激励知识生产,但也会造成对知识生产的资源投入过度,并将知识使用者利益过多地转移给知识生产者,抑制了社会对知识运用的动力。合理界定产权就是让两个轮子平衡,实现激励生产与促进传播的均衡。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性质与降低交易成本的管理
在前述例子中,如果不重新给定产权,无论竞争者如何谈判,垄断者也不会将价格下降到6000万元以下。但是,如果重新给定产权(比如缩短专利保护期)将垄断利润压缩,技术转让价格就会与竞争者研发投入相等,这就会促使减少两者的谈判成本。人们多从减少负外部性的角度分析缩短保护期,[8]但从科斯定理的角度看,缩短保护期的本质是重新给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