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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知识产权载体的虚置性表现了知识资源无法以实体控制方式进行保护,只能施以强制力给定权利,以确保权利人对知识内容的所属关系。虚置的权利容易泛滥和被强势所利用,因此,人们对这种权利给定方式的合理性多有诟病,[2]因为它涉及权利安排的公平与公正,特别是在国家参与知识产权受理以后,知识产权的公平与公正问题变得更多、更复杂。


  

  人们经常把经济性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质,这不仅表现为知识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还因为它影响着经济结构和社会产出。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个人利益为激励手段的促进知识生产的制度,但社会经济结构的真正改进是通过知识传播实现的。这两种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需要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使之既有利于知识产权生产,也有利于知识产权传播,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容。强调允许和鼓励个人利益,会激发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但却可能削弱知识传播的动力,甚至可能出现过度激励生产带来的知识产权大量闲置。如何选择一种兼顾知识生产与传播诸环节均达到高效率的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问题。


  

  二、知识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科斯定理将产权视为一个没有结构的质点,并将产权给定是否清晰作为变量来判断能否达到资源优化配置。这相当于把产权作为一个黑箱。将这一理论运用于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时,会产生一系列矛盾。


  

  (一)激励知识生产未必能够实现知识资源优化配置


  

  给定知识生产者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知识生产。按科斯理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将知识产权给定明确,就可以促使知识资源实现合理配置。[3]这一理论的前提是知识的使用者有极强的知识使用欲望,知识一经形成就会有众多使用者趋之若鹜,他们不需任何激励就有动力使用知识;同时,只要保护生产者的权利和知识生产的动力充分,就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一结论很难解释知识生产的社会活动过程。对知识使用者来说,普遍存在对知识运用的不确定性和知识受到其公共品特性影响的疑虑,如果以产权为前提,使知识变成有偿使用,相当于在知识使用与知识生产之间形成了一道屏障,使知识使用者运用知识的动力下降。而当缺少知识使用者时,对知识生产的产权激励也将会因为缺少知识使用的市场而成为一句空话。


  

  科斯定理以交易双方有着几乎相同的知识作为前提,不存在对交易对象判断上的认知差异,需求者会因为预期存在使用后的利益而愿意支付产权费用。但是,知识产品却与此有着极大的不同。对知识产品而言,交易双方认知上的差异是经常存在的,使用者所看到的知识有用性多会低于知识生产者,这种知识不对称会造成交易动力的缺失。此时,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偏向于保护知识生产者,使知识使用者存在成本叠加,科斯定理在一般产品中所描述的通过交易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情景将不会在知识产品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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