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被产权化以后使知识生产者变成了垄断者,使人类难以分享知识进展所带来的潜在利益。所以,很多文献指出,应该降低知识产权的保护门槛来提高知识分配的公平性,具体好处有三:第一,扩大人类享受知识进展的机会,以增进社会福利;第二,降低对知识生产过度投入资源的热情,形成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和知识运用的资源投入均衡;第三,减少知识产权黑市(盗版)和降低黑市管理的成本。[6]
(二)科斯定理与知识生产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性
知识生产有极大的正外部性,被称为知识的外溢效应。一个知识形成会引起若干相关知识的变化,一是内容冲击,在给定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会因为知识内容的公开形成外部性;二是分析方法和范式影响,内容披露和知识转化的成功将对外部产生思路启发,并激发出一系列的新的知识进步。概括而言,公开披露知识产权的制度有三个外部性作用,一是向市场公告知识进展,避免知识的重复生产,起警示作用;二是公告知识内容,以便出售这些知识产权,起中介作用;三是提示和启发社会进一步生产类似的知识或者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发相关知识,起启发作用。公开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经过受理并授权的知识产权均要予以公开,这是社会追求正外部性的制度安排。
科斯定理是一个处置负外部性的理论,一些出于自利的人们总希望将负的外部性由别人或社会承担。科斯定理认为,只要给定权利,就可以将这些负外部性加以收敛,并且可以在处理负外部性时获得资源配置优化的结果。但对正外部性,科斯定理却无能为力,其原因是,人们都希望得到全部正外部性,在外部主体分散和无法界定的情况下,产权拥有者无法向这些享受正外部性的主体收取报酬,只能通过出售知识产权获得少量的外部性报酬,大量的外部性通常以隐蔽的方式消散掉了。从表面上看,科斯定理出现了失效。
现实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约束的方式建立正外部性激励的,知识产权申请者必须隐含地首先承诺接受公开知识的义务,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让申请者强制接受默认条款的方式做出正的外部性贡献。这是一种特殊的激励手段。与科斯所言不同,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是尽可能使正外部性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以权利与责任交换并允许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完成的,申请者为了获得知识产权必须承担这种社会责任。
知识产权的正外部性面向社会公开,由社会通过自由选择完成外部性捕获,它提供了人们知晓、利用这些知识信息的前提,是人类社会更自由地支配知识的一种方式。科斯定理所强调的自由交易在激励正外部性的制度中变成了非交易的免费公开制度,这样,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者来激励申请者提供这种外部性,于是,政府(知识产权受理部门)承担了这一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