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张耀辉
【摘要】产权明晰可以通过自由交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因其权威性,科斯定理的这一思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很少受到人们的质疑。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特性出发,分析科斯定理产权黑箱思想对知识产权生产的适用性、科斯定理所含的福利原则、知识传播的公平性的影响,揭示完全遵从科斯定理建立、执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弊端,为优化知识产权配置寻找新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知识产权;优化配置
【全文】
一、知识产权的特性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二是财产载体的虚置性,三是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四是地域性和时间性。后三个特征产生于第一个特征。
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知识是社会生产的重要组成因素,知识对生产的贡献在于可以组合生产要素、形成生产方向、提升要素品质,可以在相同的要素投入下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价值产出,因此,知识要素有资格参与收益分配。知识生产的动力由知识生产者所预期的生产的贡献和获得的回报决定。一些学者强调知识生产互动双赢、寻求利益平衡的性质。[1]他们认为,社会知识的总量是预期知识有用程度或运用知识获得产出收益与知识回报之间的平衡结果,不存在生产无用知识的动力。其本质强调了知识生产是一种社会生产,也具有求利性。
然而,与其他生产要素不同,知识是以思想体现的社会生产要素,具有易传播的特性。更重要的是,知识还具有无消耗性和无排他性,这些特征与公共品的一般属性没有差异。这些性质导致了知识资源的公地灾难,一方面,存在着无约束的知识使用,另一方面,搭便车效应会导致知识投入不足,从而引发知识来源的枯萎。
知识产权化的本质将具有公共品特征的知识变成私人品,并运用排他性来避免投入不足和消耗过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非由其天然特征决定,而是因为这一产权的内容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为了避免公共品灾难而人为给定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法规强调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认为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知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知识。这样的制度安排在本质上是一种策略,目的在于激励人们对知识生产的投入。
产权激励是以稳定的制度建立人们对自身行为的收益预期,以此为依据,决定投入方式和强度。产权激励的条件是:(1)建立一套稳定的制度,以强制给定方式为产权人提供利益保护;(2)明确产权获批程序,不存在程序性的不公正和程序知识偏在,或者说产权建立的成本足以让产权申请者接受。这种事后激励的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申请人要自己承担投入的风险,与此对应,制度保证了其利益的独占权,通过垄断获取预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