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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丁伟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全文】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国国际私法学界30多年的夙愿终于实现。正式通过的法律适用法与2002年初审的民法(草案)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比,在立法定位上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法律适用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当下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立法技术层面对法律适用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并就如何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法律、法规之间潜在的冲突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新法的贯彻实施有所裨益。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与相关法律的定位


  

  在立法学理论中,立法体系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是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作为立法体系基础的立法体制至少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机关的设置等方面的体制{1}(P. 251)。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所采用的体系,即根据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依照其内在联系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与排列。由于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不同,相应的立法体系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的问题作出规定,有的国家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中{2}(P.30-33)。从中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现状来看,其显着特征是立法体系的多层次。现行的中国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其中,第一层次是宪法中有关公民的规定,有关社会经济和民事生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有关我国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这是我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最高层次,对于我国制定和适用国际私法的各项规定具有指导作用;第二层次是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各种民商事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层次;第三层次是国务院、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为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际私法规范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第四层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国际私法规范所作的司法解释和批复。后两个层次为我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补充层次。这些规定构成了中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多层次、全方位的立法体系{3}(P.4)


  

  (一)中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各相关法律的立法定位


  

  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个国际法领域三足鼎立的部门法中,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领域可以制定一些内容单一的单行法,如国际公法领域的国籍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各个分支都可以制定一些单行法,如国际贸易领域的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三资企业法等,但无法制定一部内容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综合性的法律。惟国际私法有条件、也有可能制定一部内容相对完整、系统、综合的,具有法典化性质的国际私法基本法或者法律适用基本法。然而,在中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迄今为止尚未制定一部国际私法基本法或者法律适用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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