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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1.关于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


  

  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属于兜底性条款,有助于为我国法律尚未规定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依据。然而,何谓“没有规定”?在冲突法制度中,任何一条冲突规范都无法涵盖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所有因素,“没有规定”是指冲突规范范围部分的规定,还是系属部分的规定,不甚清楚。[11]


  

  2.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问题


  

  鉴于法律适用法排除了海商、民用航空、票据领域的法律适用制度,因而这些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定显然属于“另有特别规定”。然而,在中国现行国际私法体系中,众多法律适用领域属于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交叉规范、重叠规范的领域,是否只要法律适用法没有规定的、或与其规定不同的其他法律的规定,都构成“另有特别规定”?与此同时,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1款采用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表述,而立法法83条、第85条等条款中采用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的表述,两者是否同一概念?是否凡“另有特别规定”的都构成“不一致”?这些问题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无法回避的。


  

  前文述及,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了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两者是重合、包含、相交的关系,并非不相容的关系,因此,不构成立法法所规定的“不一致”。但是,是否其他法律的规定与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是否都构成“另有特别规定”?这一问题是存疑的。如民法通则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法律适用法第29条则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两者的表述并不相同。这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另有特别规定”是指语言表述上的不同,还是仅指法意上的不同?[12]由于自然语言呈现出开放结构,在法律规范必须使用自然语言加以陈述的情况下,法律规范语言表述上的不同是不可避免的{10} (P. 274)。如果仅因为语言表述不同就可认定为“另有特别规定”显然不符合法律适用法立法的本意,因为该法的一大亮点就是避免在语言表述上改变照搬照抄现行法律的传统方法。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本来就为数有限的其他法律的法律适用规范中,几乎无法寻觅在法意上与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冲突的条款,这意味着除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外,其他法律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几乎不存在所谓“另有特别规定”的,因而不存在适用这些法律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


  

  三、结语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应充分反映时代特征,将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谐性作为立法的重中之重。鉴于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其依循的仍然是传统的分散立法的模式,在该法未作出相反规定,在我国立法机关不采取后续措施废止其他法律、法规中相关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如对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作妥善处理,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破碎化的状况将进一步加剧和固化。与此同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本身要求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形成和谐一致性,并且在法律体系的效力上可以归结为法律体系的一种最高的效力来源{10} (P. 273-274)。然而,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与法律适用法分别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按照本文的分析,处理这些法律的关系似难简单采用立法法规定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规则,这些问题如不能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立法后的“操作性障碍”。为此,应该以制定法律适用法为契机,全面清理和整合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各种现行有效的法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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