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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与民法(草案)第9编及现行立法中法律适用的规定相比,法律适用法呈现出以下的变化:


  

  一是在法律编纂上并未囊括散落在一系列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如民法(草案)第9编的一大特点是囊括散落在一系列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如其第37条第1至第4款分别移植于海商法270条、第271条第1至第2款、第272条,第84条第1至第4款分别移植于海商法273条第2至第3款、第274条和第275条;民法(草案)第9编第38条第1至第3款分别移植于民用航空法185187条,第85条第1至第2款分别移植于民用航空法189条第1至第2款;民法(草案)第9编第52条第1至第6款分别移植于票据法98条至第102条。但是,法律适用法中去除了民法(草案)第9编中有关海商、民用航空、票据领域法律适用的规定。


  

  二是在条文的表述上一改照搬照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传统方法。民法(草案)第9编几乎原封不动地移植民法通则第8章、相关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冲突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的条款。而法律适用法无论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还是一些具体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都有别于现行民法通则第8章、相关单行法中的法律适用规范,不少条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当代国际私法立法与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3]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现行法律中法律适用条款作解释性规定,如民法通则145条合同法126条仅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律适用法第41条采用了“特征性履行说”,将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解释为“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二是对现行法律中法律适用条款作补充性或扩充性规定,如民法通则146条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草案第44条作了补充性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继承法36条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民法通则149条对于遗产的法定继承作了规定,法律适用法则以整整一章的篇幅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其第4章第31条至第35条分别对法定继承、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事项、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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