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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

  

  与多层次的立法体系相适应,中国现行国际私法规范采取以专章、专篇系统规定国际私法规范为主,以有关单行法中列入相应国际私法规范为辅的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各种载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法律可定位于三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1.基本法律中的专章、专编规定。如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集中规定一系列冲突规范;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系统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单行法中的专章规定。如海商法第14章集中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法第14章集中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第5章集中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仲裁法第7章则作出了“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3.单行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如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中列入了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上述分散性的以单行法为主的立法定位是特定历史时期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必由之路,在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缺乏规划的情况下,客观上有助于及时填补国际私法立法的空白。然而,在充分肯定其历史作用的同时,应清楚地看到其历史局限性,这一立法定位导致了现行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支离破碎,致使一些领域国际私法的规定顾此失彼,前后矛盾,出现了一些立法上挂一漏万的现象{4}(P.12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9编的立法定位


  

  2002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共分9编,共第9编的编名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总共8章,计94条,8章的内容依次为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民法(草案)第9编最大的亮点是集中国各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之大成,在民法通则第8章、相关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冲突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及一部分专家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采用集中编纂的方式对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适用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并按照各种法律规范的性质、功能及其内在联系,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排列。尽管在立法模式上该草案未摆脱传统的专章、专编式立法的窠臼,但其立法定位无疑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法。


  

  尽管民法(草案)以专编的方式集中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这一立法定位与长期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期待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内容全面的国际私法典存在不少距离,但是,从民法通则第8章第9条到民法(草案)第9编94条,法条增加了整整十倍,并且将散落在一系列单行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囊括在一部法律之中,这种相对集中的立法模式表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向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草案)第9编对于形成结构严谨、门类齐全、和谐协调的中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民法(草案)体系庞大,共分9编1209条,10余万字,由于编纂工作复杂,审议难度大,2002年初次审议后,全国大常委会未再继续审议,而是将草案中的物权法编、侵权责任法编列出,单独审议并通过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三)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定位


  

  2010年8月23日至28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法律适用法(草案)进行了二审。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适用法(草案)。[1]正式通过的法律适用法共52条,在体例上与民法(草案)第9编大致相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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