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县法院│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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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43│41│95.35│││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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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南州法院│7│7│100│││││││
│南├─────┼──┼───┼───┼───┼───┼───┼───┼───┼───┤
│州│尖扎县法院│6│5│83.33│1│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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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县法院│2│2│100│││││││
│├─────┼──┼───┼───┼───┼───┼───┼───┼───┼───┤
││河南县法院│1│1│100│││││││
│├─────┼──┼───┼───┼───┼───┼───┼───┼───┼───┤
││同仁县法院│13│13│100│││││││
│├─────┼──┼───┼───┼───┼───┼───┼───┼───┼───┤
││小计│29│28│96.55│1│3.45│││││
├──┴─────┼──┼───┼───┼───┼───┼───┼───┼───┼───┤
│合计│255│204│80│20│7.84│30│11.76│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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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在中国藏区的部分地区,调解已成为刑事冲突解决的必经程序。笔者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司法局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该州,专门成立了县、乡、村三级矛盾调解中心网络,覆盖每个乡镇村落,并有意吸收村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村长、部落头人的后裔以及部分司法人员为成员。为了规制调解工作,矛盾调解中心还制定了预防制度、排查制度、包案制度、调处制度、督查制度、回访制度、报告制度、培训制度、追究制度、奖励制度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研究组工作制度。笔者就矛盾调解中心设立的目的、组成人员以及刑事冲突解决过程三个主要问题对黄南藏族自治州司法局的领导进行了访谈。以下是部分访谈记录:
问:刑事案件发生后,由司法机关负责解决就可以了,而在黄南地区为什么还要建立矛盾调解中心呢?
答:在我们黄南地区,之所以成立县、乡、村三级矛盾调解中心,主要是因为多年来,在黄南地区适用和解赔偿习惯法解决刑事冲突的情况极为普遍,致使国家法律被架空了。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必须将现实中发生的刑事冲突都纳入国家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问:为什么要将村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村长、部落头人的后裔纳入矛盾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中呢?
答:这也是不得已的做法。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部分人的参与,刑事冲突就难以彻底解决,而且会留下不安定因素。
可见,在黄南地区,几乎所有的刑事冲突都要经过矛盾调解中心的调解来解决。而且据反映,在该地区,发生刑事冲突后,首先来到现场的不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而是矛盾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更大的流血事件的发生。笔者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的调查也表明:在该州,虽然尚未像黄南州那样建立起覆盖县、乡、村三级矛盾调解中心网络,但刑事冲突的解决也往往是在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部门、民间组织、权威人士调解下解决的。这种情况说明中国藏区的刑事冲突从来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律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乃至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的社会问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司法审判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而允许多方参与的刑事和解成为了刑事冲突解决的主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了解刑事和解在刑事冲突解决中的地位,笔者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还分别针对民众和法官进行了两次问卷调查。针对民众的调查是笔者委托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共发放100份问卷,收回87份。从调查结果来看,就整体而言,民众大都对依据和解赔偿习惯法进行和解解决刑事冲突持赞同态度,而对国家刑事司法的态度比较冷漠。例如,当问到“你喜欢用习惯来解决纠纷呢,还是喜欢用国家法律来解决纠纷?”时,回答“喜欢用习惯来解决纠纷”的占到了90%以上(见表二)。在“你为什么喜欢用习惯来解决纠纷?”这一问题之后,笔者有意设定了这样几个选项:A.习惯比较方便;B.习惯比国家法解决得好;C.害怕宗教上的制裁;D.害怕当地有权势的人的威胁。其中,选择A的占48%,选择B的占近46%;而选择C和D的却寥寥无几(见表三)。
表二:你喜欢用习惯来解决纠纷呢,还是喜欢用国家法律来解决纠纷?
┌────────────┬──┬─────┐
│选项│人数│比例(%)│
├────────────┼──┼─────┤
│喜欢用习惯来解决纠纷│79│90.8│
├────────────┼──┼─────┤
│喜欢用国家法律来解决纠纷│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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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你为什么喜欢用习惯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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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人数│比例(%)│
├────────────┼──┼─────┤
│习惯法比较方便│42│48.3│
├────────────┼──┼─────┤
│习惯法比国家法解决得好│40│46│
├────────────┼──┼─────┤
│害怕宗教上的制裁│2│2.3│
├────────────┼──┼─────┤
│害怕当地有权势的人的威胁│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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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官的调查是笔者利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姚欢庆博士在对黄南州法官培训课课余时间进行的,被调查对象主要包括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该州各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共发放50份问卷,收回50份。调查结果如下:当问到“在黄南地区,通过和解来解决刑事冲突是否比较普遍?”时,选择“非常普遍”的有11人,占总人数的22%;选择“比较普遍”的有36人,占总人数的72%;而选择“一般”和“极少数情况下通过和解解决”的只有3人,占总人数的6%(见表四)。当问到“在黄南地区,司法机关是如何对待和解的?”时,选择“完全认可”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4%;选择“大多数情况下认可”的有23人,占总人数的46%;选择“一定程度上认可”的有18人,占总人数的36%;而选择“不认可”的只有2人,占总人数的4%(见表五)。当问到“通过和解解决刑事冲突对国家刑事司法带来了怎样的冲击?”时,选择“致使国家刑事制定法根本无法适用”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16%;选择“致使国家刑事制定法无法得到完全适用”的有37人,占总人数的74%;选择“没有大的冲击,国家法能够得到完全适用”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10%(见表六)。当问到“在国家刑事司法与民间和解中,哪个更有利于解决刑事冲突?”时,选择“国家刑事司法”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12%;选择“民间和解”的有23人,占总人数的46%;选择“国家刑事司法与民间和解相结合”的有21人,占总人数的42%(见表七)。
表四:在黄南地区,通过和解来解决刑事冲突是否比较普遍?
┌────────────┬──┬─────┐
│选项│人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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