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中,同样也容纳了犯罪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就特拉伊宁的论述而言,主观要素是以客观要素为前提的。例如特拉伊宁指出:为了有根据地要行为人对这个杀人罪负刑事责任,首先必须(在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因素,例如其有忌妒的动机之前)确定是这个人:(1)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2)是有罪地(故意或过失)造成的。[46]但在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中,也并没有对四要件之间的关系进行专门研究,因而四要件之间并不存在位阶关系。如果说三阶层是层层递进关系,是一种立体结构,每个要件都意味着对入罪的一重审查,同时也为出罪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那么四要件就是平面结构,每个要件是同时并存的,它不存在位阶关系,只存在排列的顺序问题。就排列顺序而言,在苏俄刑法学中,通常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样一个顺序排列的。我国传统观点也是按照以上顺序排列的,但现在也有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的顺序排列。[47]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的问题,从而违背违法先于有责的基本原理。对于这种将主观判断置于客观判断之前的做法,贝林早就作过否定性评价,指出:所有“主观要素”在肯定构成要件相关性和违法性的背景下,才可同时进行相关性的研究。如果首先考虑行为人之观念等问题,以图肯定行为人有谋杀的故意,然后才进一步考虑是否出现了相应的实行行为,那么在考察心理时就会只关注一个未来的、依照考察状况而被假设的外在事实,这种思考只有将“客观的要素”确定为已发生事象时才是清楚的。从主观到客观要素的适用,司法上并不是以此为基本考察,该考察虽符合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考察,却不符合法律的本意,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是直接规范外在要素,只是结合外在要素才间接考虑内在心理要素。[48]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没有确立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之间的位阶关系,因而才会出现在四要件的实际适用中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的司法乱象。
【作者简介】
陈兴良,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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