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可以说,贝林的构成要件论是古典的,今天已经不再被采用。但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贝林的构成要件又是经典的,经典的含义往往是永恒、常用常新。尤其是,当今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刑法还只不过短短的15年时间,罪刑法定原则尚停留在法条上,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尚待努力。申言之,我国还处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启蒙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借助于构成要件这一制度技术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创造条件。我国学者劳东燕教授曾经对罪刑法定原则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内在关系作过以下深刻的阐述:如果说在法的逻辑世界里,罪刑法定决定了刑法体系相对的内敛性,使这种内敛性在法的经验世界中成为现实的桥梁便是由犯罪构成充当的。正是犯罪构成这种设置的存在,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和要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罪刑法定从此走出形而上的虚幻世界,免遭夭折和破败的厄运。可以说,没有犯罪构成配套的罪刑法定原则注定是苍白无力的,罪刑法定之花是怒放还是枯萎,有赖于犯罪构成的浇灌和悉心扶植。[18]
如果把上述富有激情与颇具文采的叙述中的“犯罪构成”一词替换为“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把以上这段文字看作是在对贝林的构成要件论深刻领悟的基础之上,对贝林遥远的致敬。正如治刑法学者不可不知贝卡利亚,也同样不可不知贝林。对于贝林之于犯罪论、之于刑法学的贡献,我们应当抱以足够的敬畏。
二、特拉伊宁:构成要件论的结构变异
特拉伊宁是苏俄著名刑法学家,也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创立者,其对苏俄犯罪构成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关于特拉伊宁犯罪构成学说的历史渊源,我国学者多认为来自沙俄学者塔甘采夫:“……提出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的概念,的确是对犯罪论体系的重大贡献,这是其他任何体系所没有的。但是,这种结构并非共产主义文献的创造性产物,而是俄罗斯伟大的民主主义者塔甘采夫的天才创造。”[19]
实际上,主体、行为与客体这样的一种模型,是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即将法律关系的要素分解为: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行为)与法律关系客体。将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引入对犯罪的分析,是塔甘采夫的贡献,但在这一分析思路中,我们尚不见构成要件的踪影。我国学者还对塔甘采夫与贝林作了对比性考察,认为20世纪初期开始,德国犯罪论体系是以贝林的学说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俄国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则是以塔甘采夫的学说为基础;贝林的经典构成要件理论是在其1905年出版的《刑法纲要》第三版和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中最初提出来的,而阐述塔甘采夫的学说的《俄罗斯刑法教程》第一版和第二版先后于1892年和1902年出版,可以说基本上同时形成。它们虽然都是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继承者,但是却走了两条完全不同的道路:塔甘采夫保持了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贝林则对它进行切割。[20]在以上论述中,何谓完整性和统一性?何谓切割?颇有些令人费解。但是,论者是在犯罪成立条件总和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一词的,实际上并未在构成要件意义上对二者进行实质性的比较。而且,特拉伊宁在论及沙俄时期犯罪构成的研究状况时明确地说,塔甘采夫没有研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21]因此,很难从塔甘采夫那里发现特拉伊宁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源头。
苏俄犯罪构成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其中作出最大贡献的当属特拉伊宁,而特拉伊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其三本专著,这就是1946年出版的《犯罪构成学说》、1951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和1957年出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三本著作也被认为是同一本书的三个版本。苏俄学者对特拉伊宁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贡献作了以下评论:最著名的苏维埃刑法学家,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特拉伊宁教授于1946年问世的专著《犯罪构成学说》是专门论述犯罪构成学说的第一部基础性的著作。其在苏维埃刑法学家中第一个综合地研究了犯罪构成学说中的所有问题,指出了犯罪构成在整个苏维埃刑法体系中的作用,并从破坏资产阶级法制的角度对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认真的批判。特拉伊宁的专著还研究了犯罪构成的分类,指出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要件的相互关系。 特拉伊宁的功绩在于,由于他提出了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展开热烈的讨论。这种讨论最终对于苏维埃刑法科学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特拉伊宁的书出了三版。[22]
由此可见,特拉伊宁是在批判所谓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创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论的,在被特拉伊宁所批判的资产阶级学者中,就有贝林。在这个意义上说,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只不过是贝林的构成要件论的变异而已。我们可以看一下特拉伊宁是如何批判贝林的。特拉伊宁指出:这种人为地割裂犯罪构成的统一概念的做法,以后得到了更进一步的表现。《犯罪学说》这一专著的作者贝林提出了下面的一般原则:“凡是违法地和有罪过地实现某种犯罪构成的人,在具备可罚性的条件下,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贝林把犯罪构成同那种作为犯罪构成而不具有任何主观色彩的行为混为一谈,使主体的抽象行为达于极限。贝林说:“犯罪构成是一个没有独立意义的纯粹的概念。违法的有罪过的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后,就成了犯罪行为。犯罪构成本身存在于时间、空间和生活范围之外。犯罪构成只是法律方面的东西,而不是现实。”犯罪构成是犯罪的无形的反映。这样一来,贝林就把犯罪构成由日常生活中的事实变成了脱离生活实际的抽象的东西,变成了“时间,空间和生活以外的”一个概念。[23]在以上论述中,特拉伊宁多次提到犯罪构成这个概念,但显然混淆了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总和的犯罪构成和作为犯罪成立要件之一的构成要件,因而把贝林的构成要件当作犯罪构成。例如,贝林将构成要件描述为客观的、抽象的类型化概念,但当特拉伊宁把这里的构成要件置换为犯罪构成以后,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由此可见,从贝林到特拉伊宁,实际上是从构成要件到犯罪构成。在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中已经没有构成要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